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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权滥用,岂是一个记大过就能文过饰非?(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昧思居主 时间: 2018-10-23 07:56
标题: 警权滥用,岂是一个记大过就能文过饰非?(转)
警权滥用,岂是一个记大过就能文过饰非? (原创首发)阅读(8610) 回复(31) 2018-10-21 13:30:26赞(52)快速回复
警权滥用,岂是一个记大过就能文过饰非?
文|清哲木
最近,网传“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所长指示下属带入派出所扣押数小时” 成为网络热点,湖南株洲县有关部门在10月19日给出最终处理结果:涉事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赵明众系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该县纪委监委经调查认定,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并违背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
应该说株洲县这个处理结果是积极的,事情至此,似乎给了涉事女教师一个公道,可以翻篇了。但且慢,这位副所长所为已不仅是违纪的问题,而更是涉嫌犯罪。如果参与抓人的同僚知情,则涉嫌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株洲县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看似“铁面无私”给社会大众一个交代,但这个交代的“含金量”就大打折扣了,完全是避重就轻,蜻蜓点水式的一笔带过。根本没有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这样的事情如果仅仅以“记大过”做了结,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不知道株洲县有关部门是如何践行“执法必严”的理论和社会实践?
哲木观察百度了一下相关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调查。除此以外,滥用警权更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株洲县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名副所长知法犯法,徇私枉法仅仅就一个记大过就可以“逍遥法外”吗?仅仅调离公安系统就可以算是给法律一个交代了吗?
众所周知,警察的使命很清楚,乃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倘若我们诚实地面对现实,则会发现,警察权力的滥用,一再出现,究其什么原因?一些地方的警察成为“挟私报复”的“合法工具”?
记得新华社发过一篇文章,文章里这样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使公安司法机关沦为权贵的"家丁"、维护私利的"打手"和压制群众意见的"噤声器"。”如果警权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滥用,不仅警察的形象就会受损,而且,警察的角色将由基层矛盾的化解者蜕成激化者。那种警察,不是社会正义的守望者与捍卫者,而是破坏者。
确实,警权不应该是行政权的附庸,不应该成为权贵的工具,不应该成为财富的工具。警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姓公不姓私,如果任意使用公权力,发泄私愤,必将给社会蒙上阴影。同时让人们感到,司法权,警权力滥用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当公权力沦落为某些人的工具时它不但损害的是公共权力的威信,同时也让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大打折扣,最终挫伤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一些地方,一些人个别警察将党和人民赋予的特权变为以自己利益好恶为目的利器,任意消解,过度消费公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果相关部门罔顾法律的基本准绳,避重就轻的“护短”不能严肃法纪,从严治警从何谈起?
如今,人人都能“围观”的互联网时代,公安执法面临新考验。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提出““要坚持从严治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真诚期待有关部门要对此事予以彻查,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照相应法律条文依法消弭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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