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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南通:飞车抢劫逃跑被撞致残应否得到赔偿?(转) [打印本页]
作者: 昧思居主 时间: 2018-11-4 07:56
标题: 南通:飞车抢劫逃跑被撞致残应否得到赔偿?(转)
南通 | 飞车抢劫逃跑时被车撞残 这名男子应否得到赔偿?2018年11月03日 06:5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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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男子刚刚抢劫得手,就被撞成重伤。服刑期满后,该男子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获得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索赔案。
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王某坐在车后,行驶至通州区四安镇某路段时,发现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只包,二人便起了歹意。杨某驾车故意接近,王某突然用力拉断包带将包抢走,随后杨某立即驾车带着王某逃离现场。
然而,仅仅数分钟后,两人骑乘的摩托车在不远处被顾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杨某死亡、王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不仅为治伤花费6万多元医药费,而且因抢劫罪而锒铛入狱,可谓得不偿失。
2018年7月出狱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万多元。庭审中,原告方认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别属于独立法律事件。发生事故并非王某故意造成,王某也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实施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因其犯罪而被剥夺,王某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实施犯罪后逃跑中,该行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损失不应赔偿。
经审理, 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请。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曹蔚翔]
作者: 昧思居主 时间: 2018-11-4 07:57
活该!!!
作者: 小苦菜花 时间: 2018-11-4 09:21
王某在逃离犯罪现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非从事合法民事活动中受害,不能让其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负。
作者: 昧思居主 时间: 2018-11-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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