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省政府正式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7项证明事项,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
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住建、发改、公安、教育、民政、城管、人社等部门,包括建设工程验线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营业执照、计划生育证明、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户口本、户籍身份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证明和收入证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等。取消后,有的不再索要,有的通过主动核验、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实地核查等办理。 (黄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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