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1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做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
记者从江苏省政务办了解到,3月初,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这些事项中,涉及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有14项,涉及国家部委的13项,涉及各直属海关的3项,涉及人民银行的1项。
涉及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的14项事项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等9项对应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等5项,按要求做好承接和调整管理层级。
交汇点记者看到,江苏省政府取消的9项事项中,“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改为备案。
随着“3550改革”在江苏的深化,优化企业注册登记,激发市场活力,备受社会关注。“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取消审批后,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自主申报名称,承担企业登记职能的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核准名称。江苏要求各级承担企业登记职能的部门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库,引导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明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简化优化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业登记办理效率。
江苏还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例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指导、督促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徐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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