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于今年7月至11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日益增多,这些废物如未得到正确处置,随意排放、贮存,将会污染水体和土壤,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是不可估量的。
近些年来,虽然环境保护整治力度呈现高压态势,但环保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2017年,贵州一企业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2018年,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鞍山市,发现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总量约3.5万吨;2020年,重庆一企业为节约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将轮胎炼油裂解残渣及废液交由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置,导致长江一级支流被倾倒了30余吨危险废物,造成3-4公里污染带。
因此,多部门开展严厉打击活动,确为当下亟需,对震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效果。但从长远角度出发,短期的执法监管还不够,必须匹配有全方位的制度约束,才能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
目前,虽有《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出台,但对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还缺乏专门立法。暴露出来的相关案件,能够发现对于危险废物的全流程监管,缺乏制度性规范,这也就导致了多环节失守,造成最终的环境污染结果。
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根据相关法规起草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更为细致地对危险废物每一个环节进行规范,将行政监管前置,而不是对已经污染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不可逆转,对于危险废物监管必然要赶在相关危害环境行为发生之前。只有通过事前立法规范,让各环节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感受到压力,并倒逼相关企业能够规范管理处置,以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养成对环境保护的主动认识。
无论何时,经济社会发展都不能逾越了生态保护红线。所以,是时候在日常高压执法外,抓紧完善危险废物的制度性建设,让危险废物的行政治理规范有效、治标治本,如此保护住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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