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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发生婚外情付对方25万 [打印本页]

作者: 瓢城闲客    时间: 2015-8-10 06:39
标题: 夫妻签订《忠诚协议》:发生婚外情付对方25万
       扬子晚报网8月8日讯(通讯员 徐吉梅 记者 万凌云)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发现丈夫与她人“暧昧”。为维护家庭和自己以后的生活,于是与丈夫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若有背叛发生婚外情,须补偿另一方25万元。协议签订后,妻子在家中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于是到法院申请离婚并按照《忠诚协议》索赔。近日,这名妻子一审经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得以维权,获赔20万元。

据院方介绍,2011年4月,镇江新区女子王某发现丈夫马某与另一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家庭的考虑,王某向马某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马某也没有多想,于是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另一方25万元的补偿金。

2014年2月一天,王某在自己家中发现了马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悲愤之下,王某决定起诉离婚。王某起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诉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马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补偿自己25万元。

庭审中,面对自己的过错,马某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当时是开玩笑签订的,故此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也拒绝补偿。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主审法官曹涌认为,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间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王某与马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是对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解除夫妻关系,马某赔偿王某20万。

法官结合此案提醒,夫妻间应当相互保持忠诚,这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也是婚姻稳定的基础。本案中马某本来与李某“有一腿”,还与王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签订后,不仅不收敛,反而还把李某带回家“出轨”。被发现后,又以夫妻协议是开玩笑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抵赖,有点过分了。而法院的这一判决,无疑是让其“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作者: 城南小毛佬    时间: 2015-8-10 07:22


作者: 瓢城闲客    时间: 2015-8-10 07:22
城南小毛佬 发表于 2015-8-10 07:22



作者: 天高云淡    时间: 2015-8-10 08:26


作者: 小苦菜花    时间: 2015-8-10 09:32
小青年结婚时都可以签署契约。约定天价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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