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2-1989 | ||
自 1989-7-1 起执行 |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结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烧结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烧结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烧结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烧结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 烧结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与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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