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及处理原则 GB8789-88 Diagnostie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occupational acute hydrogen sulfide poisonign | ||
自 1988-9-1 起执行 | ||
急性硫化氢中毒是生产环境中在短期内接触大量硫化氢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眼结膜和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论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大量接触硫化氢的职业史,迅速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眼结膜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2 诊断及分级标准 2.1刺激反应 接触硫化氢后出现流泪、眼刺痛、流涕、咽喉部灼热感等刺激症状,在短时间内恢复者。 2.2轻度中毒 有眼胀痛、畏光、咽干、咳嗽,以及轻度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检查见眼结膜充血,肺部可有干性罗音等体征。 2.3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诊断为中度中毒: a. 有明显的头痛、头晕等症状,并出现轻度意识障碍。 b. 有明显的粘膜刺激症状,出现咳嗽、胸闷、视力模糊、眼结膜水肿及角膜溃疡等。肺部闻及干性或湿性罗音,X线胸片显示肺纹理增强或有片状阴影。 2.4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诊断为重度中毒: a. 昏迷; b. 肺水肿; c. 呼吸循环衰竭; d. 闪电型死亡。 3 治疗原则 3.1迅速脱离现场,立即给氧,有条件时,对中、重度中毒者可采用高压氧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眼部损害采取对症治疗。 3.2抢救治疗原则同内科。对呼吸、心跳骤停者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等对症及支持疗法。 4 劳动能力鉴定 a. 轻度中毒 治愈后恢复原工作。 b. 中度中毒 经治疗恢复后,根据病情酌情给予休息,一般可恢复原工作。 c. 重度中毒 治愈后安排工作需调离有害作业。对神经系统损害恢复不全的患者,则应安排休息和治疗。 5 健康检查的要求 5.1硫化氢作业工人应做就业前及每1至2年一次的定期体检。 5.2体检内容应包括内科、五官科、神经科和胸部X线检查。 6 职业禁忌证 a. 明显的呼吸系统疾病; b. 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及精神疾患; c. 明显的器质性心、肝、肾疾患。 附录A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参考件) A. 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非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的诊断和治疗,也可参考本标准。 A. 2部分中、重度中毒患者,眼结膜和呼吸系统损害可能不突出,诊断时则以中枢神经系统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A. 3轻度意识障碍包括意识模糊、朦胧状态,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参见GB8781-88《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A)。 A. 4重度硫化氢中毒恢复不全遗留神经衰弱综合征、精神障碍、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等时,应与内科、神经精神科的有关疾病进行鉴别诊断。 A. 5中毒患者必须迅速移离现场,呼吸暂停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及心肺脑复苏治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华西医科大学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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