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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审确有误算二审应依未上诉方请求审查后纠正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庆王爷 时间: 2016-8-11 14:20
标题: 一审确有误算二审应依未上诉方请求审查后纠正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8-11 14:21 编辑
一审确有误算二审应依未上诉方请求审查后纠正
浙江省嘉兴市万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中标承建了盐城市新都区改造工程(西环路—新204国道),2010年11月8日,该工程项目中的沥青面层业务承包给盐城路桥公司施工;经结算总价为(人民币)23444883.4元整(大写贰仟叁佰肆拾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叁元肆角整),后因万盛公司未按承诺履约,盐城路桥公司将万盛公司告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015)都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嘉兴市万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4883万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56.1242万元(截止2015年4月30日),合计900.612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万盛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多判利息901921元,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万盛公司所谓的多判90.2万元利息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本文对此不作评论。本文探讨的是:超过上诉期后,在二审案件受理后,盐城路桥公司发现一审判决确凿地存在计算错误,其答辩时向法庭提出纠正误算增加给付额,是否应当给予支持?
首先,该判决书第7页称:“利息为:1110万余元自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8日,按月利率1.5%计算,为203.637万元;”1110万余元具体为11100395元。经计算发现,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共12个月,11100395×12×1.5%+11100395×1.5%×8/28=2045644元。判决书少计204.564-203.637=0.927万元。会不会是基数11100395元略为11100000元导致的误差呢?11100000×12×1.5%+11100000×1.5%×8/28=2045571元。显然,基数误差的猜测不成立,一审法院在算式确立的情况下,因误算“克扣”了盐城路桥公司9270元。
其次,该判决书续称:“扣减2月8日已还款500万元,计算利息的基数为610余万元,自2013年2月9日至2014年1月29日,利息为106.7600元;”经演算,6100395×11×1.5%(到2014年1月8日为11个月)+6100395×1.5%×21/31(1月9日到1月29日共21天)=1006565+61987=1068552元,因此,判决书计算少计1068552-1067600=952元。
再次,该判决书续称:“(上述本金610万余元),扣减2014年1月29日还款400万元,此后计算利息的基数为210万余元;210万余元自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47.2590万元。经演算:2100395×15×1.5%(截止2015年4月29日)+2100395×1.5%×1/30=472588+1050=473638元,一审判决书第7页计得472590元,少计1048元。
最后,该判决书另称:“对工程款234万余元的利息计算,应自2013年1月1日起算至2015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98.4685万元。”经演算:2344488.34×28×1.5%=98.4685万元。该项演算结果核实无误。该一审判决支持利息456.1242万元,但因误算少计利息9270+952+1048=11270元。
在二审程序中,笔者听到了一种异样的声音,即:“盐城路桥公司对判决的给付额不服,但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没有提起上诉的请求,应不予审理,对计算是否错误,不予审查。”其原因是:“如果允许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而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就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获得比原审判决更为不利的上诉判决。因此,上级法院依法不应对即使明显的错误给予纠正。”而这种认识的源泉,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该条文不能佐证上述观点或者异议的合法性或可靠性。
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当然是指涉及上诉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或不应当得到支持的全部事实,包括上诉人认为对其有利的事实、认为于己有利但实际无利的事实、于己不利但被上诉人用来证明上诉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的事实。即,二审法院应当对涉及上诉请求的全部事实进行审查,而不区分对上诉人是否有利而加以排斥,只有在掌握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及与上诉请求的关联性,及其内容、状态、程度等作出准确、可靠、公正的判断及认定。特别强调:应当审查的事实,是与上诉请求有关联、有牵扯的事实,而不是限于支持上诉人请求的事实或排斥对被上诉人不利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该条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1、原判确有错误,对上诉人不利,也应当予以纠正;2、原判确有错误,对未上诉的被上诉人不利,也应予以纠正;3、被审查的涉及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不排除属于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判决内容所依据的事实;4、原判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与因该错误产生利益损害的一方未提起上诉无关。
法释〔1998〕1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即,第一,被上诉人在答辩中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第二,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不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审查的规定。第三,可以不予审查,不是可以任性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应根据具体案情,以及被上诉人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状况等予以权衡。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即,1、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是在坚持“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前提下;2、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论是否提出上诉请求,应予审理;3、“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前面指称的“当事人”如果不包括被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时,符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不能不予审理。4、“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前面指称的“当事人”如果包括被上诉人,则所指的请求不能局限于上诉人一方的上诉请求理解,包括被上诉人在答辩中依法提出的请求事项。
回归本案,暂且撇除其他计息方面的异议,以计息基数、计息利率、计息周期为基础,数据计算上确有差误,这种错误的形成,与法院基于查明并认定的有关事实无关。因此,不能以不属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而不予审查或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就去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不难看出,对于一审判决文书确实存在误算时,当事人申请补正的权利及时间,不受上诉期的限期。申请补正的对象,包括生效及未生效的判决书。因此,就万盛公司与盐城路桥公司的工程款纠纷而言,盐城路桥公司在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一审判决书存在误算事实,有权请求二审法院对误算的内容进行纠正,二审法院对于未上诉方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应当予以审理及纠正。如果拒绝纠正,其后果是,本代理人在终审判决送达后,跟着提出补正误算的请求。那样,损害的将不仅是司法效率,而且包括司法公信力。(作者:沈海龙)
二O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作者: jsxych123 时间: 2016-8-12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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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猩猩星星 时间: 2016-8-1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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