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自2015年下半年起,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微信公众号,开始持续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其中,“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等内容,被放置在了醒目位置进行推送。
今年1月,郑州的魏先生看到该广告宣传后,办理了该项存款理财业务。但不久后,他便了解到,该行所称的这项业务并非“最佳”,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该行的更划算。魏先生认为受到了欺骗,便向郑州市工商局反映。
郑州市工商部门在对事件的调查中了解到,当事方利用其注册的自有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5月21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基金业务”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为客户提供最佳基金投资选择”的微信广告;于2015年9月7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的微信广告,在宣传中反复使用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反复使用“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罚款40万元。
截至目前,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对行政处罚没有再申请复议和诉讼。此案为河南省首例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惩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