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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逃贪官被追回的钱 中国和加拿大要怎么分? [打印本页]

作者: 预测专家    时间: 2016-9-24 09:14
标题: 外逃贪官被追回的钱 中国和加拿大要怎么分?




最近,好几件事都和加拿大有关。

首先是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来华参加G20,其俊朗的相貌引来不少粉丝。然后是9月21日,李克强访问加拿大。想补充两句,一是特鲁多对华态度不错,其父老特鲁多任职总理期间曾推动中加建交;二是李克强此次完成了中国总理13年来的首次访加,也实现了两国总理一个月内的互访。

就在9月22日,中加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一份协定,《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份协定意义重大,要知道在百名红通人员外逃目的地中,加拿大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这就涉及到双方引渡条约缺位的问题。而同样在9月,加拿大总理办公室网站上有一份联合公报,其中就谈到双方开始就引渡条约进行协商。


巧的是,9月22日,“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蒋谦主动从加拿大回国投案自首。新闻稿中写道,“加强与加拿大双边司法执法合作,集中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该案追逃追赃工作。”

红通

随着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蒋谦回国,“百名红通人员”已经有34人归案,梳理了一下,这34人中至少有9人的外逃地是加拿大(还有1人新闻稿中并未透露其外逃地,很可能为加拿大),也就是说从加拿大归国的人员超过了1/4。

他们是怎么回来的?

蒋谦这次是追逃与追赃并重,“在法律威慑、政策感召和亲情感化下”,蒋谦自首,而其违法所得的折合1400余万元的款物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这些例子中,最常出现的词是“中加劝返程序”、“与加拿大双边司法合作”。通常来看,这些案子都是要成立工作组来重点突破,建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最高检和公安部、省级追逃办三级挂牌督办制度。在今年2月劝返常征的过程中,广东省追逃办就积极与其亲友、律师沟通,争取配合;通过与加拿大执法机构合作、启动跨国遣返程序,挤压其生存空间,封堵移民、滞留通道,最终促使其回国投案自首。

红通人员回国的方式有很多,包括劝返、缉捕、遣返、引渡、异地追诉等等,劝返目前是较为主要的一种,也是一种让外逃人员主动回国的方式。中纪委网站曾披露,在追逃追赃的工作实践中,劝返的程序也不断规范。我国与加拿大、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劝返程序,与美方的劝返程序也正在磋商建立中。

去年5月的一篇文章《解局 | 内部专家分析程维高之子程慕阳在加还能躲多久?》。曾担任赖昌星难民身份案的专家证人、澳门圣若瑟大学助理校长杨诚教授当时表示,中加近两年完成了“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的谈判。这个协议如果很快得到签署并生效,将是中国同外国签署的第一个犯罪资产分享协议。

9月22日,在李克强访问加拿大期间,两国外长正式签署了这一协定,这是我国在追缴犯罪所得领域对外缔结的首个专门协定。从字面上理解,今后外逃人员的犯罪所得将由中加两国来分享。

外交部境外追逃和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孙昂对《法制日报》表示,“追回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的最佳结果是全部返还。但很多情形下,这一目标难以实现。此时,为最大程度地追缴外流犯罪所得,与有关国家开展分享合作、缔结专门的分享协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转移至境外的犯罪所得,只要能够查明有合法所有人,如被贪污的政府或企业财产,就应依法返还合法所有人。但在没有合法所有人的情况下,如贿赂案、贩毒案所涉犯罪所得,如果没有分享的安排,通常是由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没收后自行处置。

孙昂表示,协定签署后,按分享的方式来处理,分享比例取决于双方在办案中贡献的大小。这样对于从我国流往加拿大的犯罪所得,即使没有或不能认定合法所有人,也可最大程度地追回犯罪所得。

“另一方面,对于我国没收的犯罪所得,如果加方积极提供协助的,我们也可以依法与加方分享,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调动加方与我方在个案中合作的积极性。”他说。

为什么会和加拿大签署这样的一份协定?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在《环球时报》上刊文揭晓了答案。

原来,我国在1994年与加拿大签订《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就是同类条约中的首次,可以看出双方合作的起步很早。双方从2008年起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至今已经举行五轮。分享和返还协定就是在磋商框架下谈判达成的。徐宏还透露,不久前双方还建立了中加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机制并举行了首次对话,决定启动《引渡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讨论。

引渡

徐宏提到的对话机制信息可以在加拿大总理办公室网站上找到。

标题就是“首次中加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联合公报”。第一段提到了两个人,分别是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和加拿大总理国家安全顾问丹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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