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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主管部门状告未清算企业资产管理人应驳回起诉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庆王爷    时间: 2016-9-26 10:50
标题: 主管部门状告未清算企业资产管理人应驳回起诉

主管部门状告未清算企业资产管理人应驳回起诉

     

       此前,笔者曾经发表过《射阳二公司主张被注销商店财产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文章,内容反映:“2016年1月初,盐城市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下称二日杂公司)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文祥、夏珍凤、蒋宝娟、丁长文、陈秀芝、姚秀英等六被告将收取的,属于被注销登记的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集体企业法人,下称日杂商店)名下的房产的两年租赁收入共14万元向它支付,因该14万元被用于职工分配,故要求杨文祥等赔偿该14万元损失。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路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日杂公司是日杂商店的主管部门,原被告间诉争属于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3月23日,杨文祥、夏珍凤等被告收到了驳回原告二日杂公司起诉的(2016)苏0924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

       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锦成)收到第69号裁定后不服,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将日杂商店职工(含退休工人)杨文祥、夏珍凤等六人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中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后,由徐祥、裴葭瑕、朱倩组成合议庭,徐祥任审判长,对该案进行审理。2016年9月20日,杨文祥等收到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苏09民终1704号《民事裁定书》(落款2016年9月14日),该裁定书认为:“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在二审程序庭审中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是:1、一审裁定认定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日杂商店(以下简称日杂商店)注销后的租金收益一直由经上诉人认可的的负责人或原日杂商店成员推荐的代表自行管理,该认定是错误的,日杂商店注销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上诉人并不认可被上诉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只是对其无法管理;2、日杂商店注销后,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算,但商店职工不愿意清算,而是占用原商店财产非法收益;3、上诉人作为日杂商店的主管部门(自我否定了射阳供销合作总社是日杂商店的主管部门的说法),对日杂商店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依法享有管理权,在类似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予以确认,一审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剥夺了上诉人的管理权。


       被上诉人杨文祥等辩称:“1、一审认定日杂商店的租金一直由上诉人认可的负责人等自行管理有事实依据,一审中龚锦成对此予以认可,在日杂商店有负责人期间由负责人代表日杂商店自收自支,在日杂商店资产管理小组成立后以资产管理小组名义对外收取租金;2、无论改制方案是否有效,租金收益依法均不归上诉人,改制方案是经全体职工讨论一致同意的,实际上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依据租金合同收取租金合法有效,租金收取方系代表集体组织的资产管理小组,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3、日杂商店注销前并未进行清算,上诉人编造清算事实,违法注销下属企业,上诉人认为对被注销企业的未被清算的全部财产享有管理权,无法律依据,且上诉人所称的类似生效民事判决书只是认定上诉人对城中商店的资产享有管理权,并没有认定对日杂商店享有资产管理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裁决。”
       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杨文祥等六被告赔偿二日杂公司租金损失14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杂商店原系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是其主管部门。案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日杂商店名下。1998年9月底,日杂商店被注销登记。……2009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龚锦成(即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的现法定代表人)兼任日杂商店的负责人。日杂商店被注销后未进行清算,房屋租金也一直由日杂商店其后产生的负责人或职工推选产生的代表负责自收自支,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仅向日杂商店收取过一些管理费及需为该商店职工筹集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2006年12月10日,日杂商店向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出具报告,其中载明:经全体职工讨论一致同意产权置换,清算解散,请求批准该改制方案。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于2007年1月12日在该报告上签署了以下内容并加盖公章:”根据发改委批示、县政府精神,县社集体商业科及公司研究,同意你店改制方案,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做好清算解散工作,保证不上访。“2013年,经日杂商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将日杂商店两处门市房产(朝阳街6号和82号)分成27股,……在庭审中,六被告认可收取了二日杂公司主张的时间段内案涉房屋的租金,但同时称收取的租金除支出房屋维修费用外,剩余部分被27名职工分配了。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日杂商店被注销登记后的租金受益仍一直由该商店经二日杂公司认可的负责人或日杂商店成员推荐的代表自行管理;该模式的确定、变更不属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故二日杂公司向六被告主张租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的起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限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杨文祥等系日杂商店的职工,日杂商店注销后未能进行清算,被上诉人杨文祥等作为日杂商店职工推选的代表收取了登记在日杂商店名下房屋的租金,分配给了日杂商店的职工。上诉人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系日杂商店的主管部门,其因日杂商店资产收益归属问题与日杂商店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夏珍凤、杨文祥、丁长文蒋宝娟、陈秀芝、姚秀英等是好样的,值得点赞。对于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作非为,肆意侵害下属商店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他们敢于叫不,敢于抗争,以老弱之躯抵排海之势,取得了正义对于邪恶的斗争的最终胜利。这也为其他商店如何保护本集体的合法财产不被主管部门窥视、霸占,提供了经典的案例,严重打击了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及相关领导的嚣张气焰。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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