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原第九条规定的允许企业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结转到以后3年扣除的条款,今后企业开展公益捐赠行为将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
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
记者注意到,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并未明确超限额跨年结转扣除问题。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允许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3年内继续税前扣除。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与慈善法关于慈善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从税收政策角度讲,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这项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6年底,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数据显示,当年我国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100亿元大关,其中企业捐赠为783.85亿元,占捐赠总额的70.7%,为国内捐赠的主要力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认为,此次修法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捐赠和慈善的积极性,更多地调动相关方面的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脱贫攻坚、中西部区域发展等事业都是非常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需凭借捐赠发票实现税收优惠。张天犁解释道:“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借助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企业所捐赠的物品值多少钱应该有市场估价,基金会等公益组织会出具发票,企业凭这个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胡杨树 发表于 2017-3-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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