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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登记信息公开莫混同为登记信息查询而不遵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庆王爷    时间: 2017-3-13 20:32
标题: 登记信息公开莫混同为登记信息查询而不遵条例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13 20:59 编辑

          登记信息公开莫混同为登记信息查询而不遵条例

   
    2017年3月13日上午,我在网络发表了《盐城国土局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翁源县国土局监督》,文中反映朱某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请求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公开市区盐马路106号自己一直使用的房产的登记信息。下午4时许,盐城市国土资源局0515-88187119来电,一位男同志说:“朱某的目的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是国务院办公厅有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立即来了兴致,遂问:“可以告诉我相关文号吗?只要有上级文件规定,老百姓是讲理的,绝不会与你蛮。”他于是告诉文号为“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他说:“你让朱某抽时间带着证件,直接到市迎宾南路158号来复制需要的材料就可以了。”我说:“好,多谢了!”
    然后,我立即百度出相关文件来,2016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函称:“《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国土资料厅函【2016】363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答复如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住处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法。”

    我感觉奇怪,从上述文件中根本看不出朱某申请公开的所居住房产的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者所居住房产的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得。《答复》的第一句是:各类查询,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这点笔者也是认可的。查询是指到场申请,现场接待办理。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遥控比如电子邮件、快递送达,不存在到场查询的申请动机,也不存在必须现场提供所需信息的硬性要求。因此,查询不适用十五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可以理解的。
    《答复》的第二句,是说当事人申请这类业务查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应告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这句也是说,申请业务查询不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应依据专项的业务规定办理;毕竟搜索《条例》全文,找不到一个“查询”的字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业务查询可以适用它。
   2016年10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发文,即《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的通知》,文号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文称:“自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资料能否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各级法院和政府法制办的认识不尽一致,影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以国人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正式复函我部,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将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不禁哑然失笑,无论在先的206号,还是在后的1648号,其内容均明确相关登记资料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显然是立足于申请公开登记资料的申请人选择的公开方式是查询的前提下。因此,该规定对申请公开登记信息不愿采用查询方式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向亭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查询方式,也可采用非查询方式。查询是申请人到达资料存放场所,由资料管理人员检索后向申请人展示,或应要求再将查询到的信息,复制提供。查询与复制、提供是连续的不同环节。非查询方式,是指无需申请人到达现场,由接受申请的一方在单方查询得到保管的政府信息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公开。就上述规范性文件而言,如果确实存在,区政府对于它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也无异议,但我以电子邮件方式请求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快递到我的工作场所,象这种情形,如果行政机关说我于某月某日向区政府申请查询该规范性文件,就明显讲不通。查询的语意本身,不存在将查询到的信息进一步复制的意思,复制只是查询后,依申请人而为的另一个申请。
    在所需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申请政府信息查询”之间不能划上等号。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申请查询某个案卷,想当然是指申请提供某个内容的案卷让自己查阅,或者请行政机关代为查询;行政机关没有义务查询到某个案卷后全部寄给申请人,或者复制一份给申请人。登记资料信息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其真实意思是指:申请人申请用自己的眼睛查阅相关材料,在发现不足时现场询问并进一步搜索,尽量得到满足的信息获取方式。在采取这种方式申请获取登记资料时,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申请查询所需信息;对提出的查询申请应现场处理,不适用十五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提供查询后即履行了法定职责,不需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给出答复单;在行政机关拒绝查询时,行政相对人可以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不适用《条例》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是赞同的。但由该观点推论不出,公民采用申请现场查询获取政府信息方式以外的公开方式获取相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也不适用《条例》的逻辑来。查询是着眼于方式、过程,公开是着眼于结果、追求。考虑到目的是获取相关登记资料,我随后联系朱某明天带齐相关证件直接去迎宾南路158号——干脆顺了它——去现场申请查询。(作者单位: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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