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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盐城城南工商局接受举报一月不作是否立案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庆王爷    时间: 2017-11-29 11:05
标题: 盐城城南工商局接受举报一月不作是否立案决定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11-29 11:06 编辑

盐城城南工商局接受举报一月不作是否立案决定
        

  2017年10月25日下午,盐城市区居民徐某向位于盐城市区解放南路的市工商局实名提交《关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法人住所变更登记的举报函》。他向接受举报函的工作人员介绍:“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并无法人住所,查询企业信用网,其登记的法人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CNX),实际弃用已用四五年光景。2015年前它即采用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为其法人办公住所,徐某于2015年与之发生劳动纠纷,有盐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是虚假不实信息。2016年该公司在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的办公住所又人去楼空,搬到了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区901-4室。2017年春节后,该公司又搬离前述的紫薇广场的办公住所,目前无人知道其办公住所。”
   市工商局的办公室负责人询问徐某,对该投诉你有什么诉求?徐某答复:“这是工商举报,诉求就是要求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的法人住所变更及歇业一年以上,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该举报中没有其他的个人利益的诉求。”10月26日,盐城市工商局向徐某出具《来信来访回执单》,文为:“徐某:您2017年10月25日的〔2017〕49号人民来信,已于2017年10月26日转给城南工商分局办理。”直到11月17日,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未有人与徐某进行任何联系,徐某也未收到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寄来工商举报受理告知书。11月17日下午,徐某来到盐城市工商局的办公室了解相关情况。
    盐城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城南新区工商分局,随后城南分局的工作人员致电徐某,徐某质疑为何至今没有向我送达受理告知书。来电的同志解释:“从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材料,我们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告知义务。你若要受理告知书,应向盐城市工商局索取。”徐某问:“你的意思是直接向你机关提起举报,你机关才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义务?如果举报是通过上级工商登记机关转送的,则你机关没有对承办的举报事项进行立案的法定职责?”他说:“也不是这样,对于市工商局转送的举报,我们有的作出是否受理的告知,有的对是否受理不作决定。”徐某反问:“麻烦你告诉我,什么情况下你对市局转交的举报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者红头文件能不能提供?如果你说肯定有此规范而拒绝提供,那么,我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你机关索取如何?”对方不吱声了,说:“对你的举报,我们很重视,已联系过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7年11月29日,徐某登记江苏省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现新洋市政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法人住所仍是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CNX),这足以说明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对于徐某的举报事项,至今毫无作为。徐某认为,城南分局拒绝对其实名举报立案受理,纵容工商违法行为是根本原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南分局在11月17日与徐某通话时,说明已口头责令新洋市政公司于11月20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事实上,时间超过一周,原法人住所仍未变更。徐某由不得质疑:“城南工商分局拒不送达立案受理的书面决定,就是为了糊稀泥。为什么口头责令而不在决定立案后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呢?”


    那么,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到底该不该对徐某的举报送达是否受理的告知呢?工商法字〔2015〕31号工商总局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盐城市工商局交办的举报材料,下级机关城南新区分局应自收到材料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盐城市工商局将材料转交下级机关办理时,决定是否立案的机关是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并不存在上级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即视为受理的法律逻辑。第十八条规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上级交办或者移送的材料作为下级工商登记机关填写立案审批表的附件,即立案的审批是由交办举报材料的上级机关的对应下级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恳请盐城市工商局督促城南新区工商分局在本文曝光后一周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将受理与否的告知书扫描后短信发至徐某的手机号码或者快递送达盐劳人仲案字〔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书》上记载的徐某的联系地址。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作者: 物是人非    时间: 2017-11-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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