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下午4:50,我来到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的信访接待室,来到赵亮窗口前,他接过了我递过去的函件。我说:“10月20日上午我与你说过,会将上午的维权情况发表网络批评,这个投诉函后边所附的文章,就是我在10月20日下午发表的网络文章。法发(2009)61号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认为李如旭应最低给予降级处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盐城中院在8月4日收到杨长军的上诉状,应在8月9日前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但李如旭为庭长的立案庭故意拖延,直到9月1日才将杨长军上诉状转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就此单项拖延即达20天以上。”
我对赵亮说:“你院立案庭解释的不予立案的原因是,在上诉期满后催促杨长军缴纳上诉费一直无果,这实际是将缴纳诉讼费用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这种认识发生在盐城中院极端荒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这说明,就杨长军上诉案件而言,立案条件不包括上诉费用已缴纳,将杨长军的上诉案件启动于提交上诉状,杨长军经催交不缴纳上诉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20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3〕15号《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第4条规定:‘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没有立案何来撤诉,以上规范均说明,上诉案件的立案与上诉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无关。” 我继续解释:“即使杨长军不缴纳上诉费,也只能裁定杨长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处理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没有关联性。李如旭不能将杨长军不肯缴纳上诉费,作为禁止或限制盐城路桥公司的上诉案件立案的合适理由。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第一审法院审判庭收到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上诉状后,应当根据上诉请求审查其是否已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于上诉人未在上诉期内预交或未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如果上诉状是在上诉期内收到的,应当自上诉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其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是,该杨长军上诉案件中,上诉期满后五日内,上诉材料被盐城中院立案庭积压在手中,既不向原审人民法院移交,也未履行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催交案件受理费的职责。这个李如旭不履行法定职责,又阻碍我完成工作任务,所以,我要求你们纪检部门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你看材料的附件,我那天下午就写了文章发上人民网了。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给予答复的话,反正这是公家的事,我就跑一趟南京去信访,省高院不理会,我就上北京去!”
赵亮说:“你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我低头对他说:“我投诉李如旭的目的,不是与他有仇。路桥公司的上诉案件一日不立案,我就一直与他抗衡到底。如果你帮我协调将这案子立了,这个投诉材料我就收回啦!我这人见好就收,很好说话。”赵亮问:“你刚才没上去问问李如旭,案子还立不立?”我笑道:“那天他说要曝光,随便,口气大得很。他以为我沈某人说曝光他,是说玩的,我可不想再找他。”赵亮在案件受理系统中帮我查询,一下子就查到不服(2017)苏0903民初94号的上诉案件的立案记录。我让他帮我查立案时间,他说:“刚才才立的,就是今天10月23日立的,承办法官叫李砚。”他问我:“是不是还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李如旭,要求立案查处?”我笑道:“就冲你赵法官的面子,不给你们找麻烦了。投诉材料撤回,但留给你看,无需作为投诉事项处理。”
回家的路上,我高兴得哼起了歌——那声音五音不全,我自己都不敢恭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