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2民 发表于 2015-8-16 11:31 你所谓的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查,根据不是我的观点,你自己理解能力出了问题,还怪到我头上,鹤鸣亭此贴已爬楼到八九十楼了。徐某来查,是具体人的带着具体的理由,不是任何人来不需要提供任何查询的理由。亭湖工商局拒绝查询并未对其申请理由提异议,而是以没有介绍信这个理由拒绝,开介绍信的单位有两种角色,一是徐某是开具单位的委托人员,他带介绍信来,那么申请查询的主体不是徐某而是开介绍信的单位预算。二是,开介绍信的单位与徐某申请查询的事项没有任何关系,开介绍信的单位属于推荐单位。这种情况表面上承认自然人申请权,实际是通过附加条件剥夺自然人的申请权利,档案查询新单位满足的纯粹是形式上的要求,不管你是什么单位开的,只要有介绍信就是,实际是逃避申请的审查责任。 |
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5-8-14 06:57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
一句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一切社会主体都要依法维权,依法做事。 |
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5-8-14 15:51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对应于自然人。 法人的那些可以公开、那些不可以公开、如果要公开,要那些程序和手续,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是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查的。 |
这个局长牛逼呀 |
说真话,真的知识和规则的理解很重要! |
盐城2民 发表于 2015-8-14 06:55 你这个比方不对。法人没有隐私权。法人和自然人有相似之处, 这点我认同,但是指某些方面,不能绝对,你采用的类推的方法,所以你的结论不可能正确。你忽视了一点,申请权的行使与申请权的保障的差别。比如某个文件涉及国家秘密,但对于公民不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有申请公开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是有有条件的,有程序约束的。政府是否公开,不是自认为是国家秘密即不予公开,而是必须依法说明理由,方不予公开。通常说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律公开,也不是说不需要申请理由一律公开,条件是否满足,与自然人是否有申请权,并不相干。亭湖区工商局实际是完全剥夺了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权。说理如果怎么说都顺,其理往往正当,又如你的打比方,却不能结合法律来释明,则系统阐述时往往就会遭遇梗阻。 |
盐城2民 发表于 2015-8-14 06:52 懂多少非三言两语能尽言,但是图片中贴的亭湖区工商局禁止查阅的东东,我以公民身份申请信息公开确实查到了,这是事实吧?在不久前我为父亲及姐夫就洋马镇非法集资案维权事项中,我也多有文章在鹤鸣亭及盐城123等网站发表,上面引用了许多工商登记信息,这也是事实吧!事实胜于雄辩,难不成就它亭湖区工商局是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典范。有人说公司章程涉及商业秘密,反向思考,难道法律规定企业设立必须将商业秘密报给政府吗?又或者其中真的包括商业秘密,那么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他亭湖工商可以将涉及秘密的部分涂去对外公开啊。我没说一个公民可以随便查,而是一个公民依法申请,不给必须给法定理由,而不是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却让自然人提供单位介绍信这样无知的理由。 |
瞎扯淡。。。 |
在亭湖区工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群众请求事项百般刁难时,群众不应当忍气吞声,否则会助长他们的陋习。当然有人认为对此申请人应心态平和,不应这样愤慨。那么,同样的道理,当群众对于亭湖区工商局的不良行为进行口诛笔伐时,你为什么就不能心态平和呢?我在现场时是愤慨的,但在写作时却是心态平和的,贴中写出的愤慨只是还原当时的情景而已。对于我需要的信息,我自然有办法获得,管它肯不肯改正,将相关情况公开就是我处理该事件的结果与目的完成。 |
所以,不要误导公众。 |
法人和自然人,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法人的这些信息,是法人的隐私。所以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手续方可获取。正如,我拿我的身份证去派出所查楼主家庭的情况,派出所是不给的。 |
楼主,你懂多少??? 你一个普通公民能随便查其他公司的信息? 如果要查,须具备规定材料。 |
K线飞阳 发表于 2015-8-13 19:42 我以前从没遇到过公章章程还不能公开的事,没遇到过工商登记书式档案信息不能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对于这样的行为我无法容忍,不过我觉得这主要还是类似孙元海这样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不进行披露与抨击,他们就会继续害人。 |
搞笑,奇怪的事多呢 |
公司章程不能公开?。不知为什么。 |
怎么这么愤慨呢?心态平和了,解决任何问题都不是问题!少点抱怨多点自省,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