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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第四天组织证据交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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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8-12 16:45

正文摘要: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8-12 17:03 编辑 射阳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第四天组织证据交换违法       2016年8月11日下午,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城中商店负责人刘敬贵电话向我咨询,他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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猩猩星星 发表于 2016-8-15 09:09:02
作为一个资深的酱油党,我们需要做的不仅仅是路过,在路过的同时还要关心楼主,鼓励楼主,在这个冷漠的时代,给予楼主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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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6-8-12 20:57:06
组织证据交换,通常发生在普通程序中,而且证据较多,案件较复杂的情况下,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特别是送达起诉状,连举证通知书都没寄的情况下,通知被告四天后交换证据,是极为罕见的。其不良目的,是过了第四天,就超过举证期限了,是偏向原告的典型表现。
仓中青 发表于 2016-8-12 20:34:12
哈哈,法官以为百姓可以糊弄
龙庆王爷 发表于 2016-8-12 20:13:09
      8月12日下午5时许,刘敬贵找到了该案件的审判员,向其提交了《关于另行指定证据交换时间的申请》及其他一份材料。刘敬贵说:“这个案件涉及的证据较多,需要收集证据并编辑证据清单,时间来不及,恳请将证据交换时间重新指定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并请给个签收回执。”审判员说:“签收就不必了,这个空间有摄像头的,我们会对你的两个申请进行处理的。”
预测专家 发表于 2016-8-12 17:23:11
致敬
湿地树人 发表于 2016-8-12 17:13:15
专业人士就是不一样,能帮到很多人呢!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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