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人 发表于 2016-12-5 10:37 谢谢,感谢回复。 |
要说到做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采取原址保护原则,现有地下文物只允许抢救性发掘。即:在非故意挖掘的情况下发现后,由文物主管单位邀请专家进行勘测发掘,根据其具体的历史价值采取相应的发掘手段予以抢救性发掘。草堰口墓群(汉代)因由多个大墩形成的墓群,不宜移迁保护,我县采用原址保护原则。 草堰口墓群(汉代),是根据草堰口社区早年别处地下深度挖掘出的文物线索,由省级文物专家推测为其最下层有汉代墓葬,但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古人一代代在原址上又作为故人归化地,从而使得该地逐渐加高,最后成为特殊的大墩。此处为野外文物点,又是居民生产用地,虽由其历史价值被评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我县并没有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其转化为商业用途,除了建立标志性建筑和划定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并没有过多的破坏其原貌。草堰口墓群(汉代)原为当地居民的生产用地,在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后,我们除了常规的文保单位安全检查,还聘请了当地老党员、老干部作为日常安全巡查员,作为草堰口墓群的第二道保护防线;最后,也是通过当地群众对故土和生产用地的保护意识,成为草堰口墓群的第三道保护防线。因此,目前草堰口墓群所谓的不重视、不保护,并不是不作为,只是保护的方式不一样,更是将其留待后世子孙保护、发掘的财富而已。对于标志性建筑的破损,文物部门将积极争取资金进行维修。 |
无语 |
没有人问啊!主管单位也是高高在上! |
预测专家 发表于 2016-12-2 06:54 请问版主大人,你怎么知道没钱? |
没钱,关键哪个把钱? |
说重视行动出卖了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