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将施行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景正华)近日,南京市政府印发《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8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1、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的;
2、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3、未经许可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
4、未经许可拆改房屋中抗震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
5、未按许可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的。
《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使用安全投诉受理范围:
1、已经进入司法诉讼、仲裁程序或信访终结的;
2、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不真实的;
3、同一事项,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没有新的线索或证据重复投诉的;
4、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房屋使用安全无关的;
5、不属于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接下来,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的办公地址、电话和邮箱,并在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房屋使用安全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投诉人必须实名且留下联系方式,准确告知案涉房屋具体地址和使用安全问题情况,以及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最好能提供拆改现场照片。待查实后,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第一投诉人50元奖励。
有居民笑言,“虽说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不高,但能通过投诉保障自家房屋居住安全,这就是最好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