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施行23年后,《红十字会法》首次大修。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乃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于1993年,近年来不断有业内人士呼吁修改法律,特别是2011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微博炫富导致红会陷入信任危机后,修法呼声达到高潮。 今天,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修法说明时也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职责需要进一步完善;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违反红十字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等。《红十字会法》实施23年后的首次大修主要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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