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阳法院为案外人异议不超期涉嫌伪造送达回证
2016年4月22日,本人舅父张某芝依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当天立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射阳县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于6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我感到疑惑:“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苏0924执152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应通过合议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怎么可能到6月6日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还未超过15天异议期呢?”我立即指导舅父找相关执行员查阅、复制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过书文本,包括送达回证。先找张晓剑,张晓剑说分配给杜立元了;去找杜立元,杜立元说移交给执行员刘洋了;舅父去找刘洋,刘洋说案件材料全在郭志俊处;舅父再找郭志俊,此人在六月份在班上正常看不到人,打他电话拒接并且经常关机。因此,直到7月14日参与听证,舅父张某芝不能确定兆丰公司申请撤销相关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是哪月哪日送达的。
7月14日:张某芝的代理人答辩时指出:“异议人提出异议时超出了异议期。1528号执行案件于4月22日立案,法院应在三天内向兆丰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再加十五天异议期。但异议人直到6月6日才提交落款5月30日的异议申请,从立案之日起经过了44天。”王樵问:“申请异议人有无意见?”兆丰公司未对超出异议期的答辩意见进行任何辩解。整个开庭过程中包括兆丰公司及合议庭未有人口头提出兆丰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日期。听证结束后,张某芝要求王樵法官提供2016年4月22日执行案件立案后送达给兆丰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但王樵法官答复说接手的案卷中没有。
听人告知,兆丰公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执行员张晓剑办理,舅父张某芝于是连续多次去盯张晓剑,张晓剑理也不理,说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发给协助执行人的,就不该给申请执行人看,是什么时间送达的,申请执行人也无权知道。笔者感觉不可理喻,遂于7月18日17:44发短信于张晓剑,文称:“张局你好,上周五张锦芝首次看到2016苏0924执1528号执行裁定书,但未索要到异议人兆丰公司请求撤销其第一条内容的2016勤俭0924执字第1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恳请予以满足。本代理人要求你局公开2016.4.22日起截到听证前一日向顾建兵、云翔公司及兆丰公司送达的全部文书。以及提供全部文书的送达回执原件查询并给予复制一份。”“如果明天再出现说送达情况不能公开的怪事,我将专程突破此障碍。我需要了解杨文涛张局在该案中的工作情况及当前在该案中是否继续负责。沈某。” 7月19日上午9时,张晓剑用办公电话拨打我,吼道:“你凭什么要了解我的工作情况,还说什么要专程突破,你这是对我威胁,你必须向我道歉!”我说:“我是舅父的代理人,有权利了解你在该案中的所作所为,专程突破,就是要排除障碍;如果构成人身威胁,欢迎拨打110。因为这短信内容让我向你道歉,你是做官老爷做得下不了台了。”张副局长缓和下来:“我现在已不负责张某芝的执行案件,材料已全部移交给刘洋。现在与我没关系。”
听证后应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可是,张某芝这个时候竟然连兆丰公司申请撤销的协助执行申请书长什么样子都不知道,更不知道它申请撤销的第一条是什么内容,这太奇葩了!8月3日,张某芝央求张丽丽法官:“我外甥说,既然裁定书说5月27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那么,案卷中不至于没有该文件的送达回证。张丽丽说:“你为什么不信呢?我认真查过了,案卷中真的没有。”8月3日晚上,张某芝打听到一道消息,即“兆丰公司早在2016年5月9日即收到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执行员当时还与兆丰公司的董事长郁步宏做了谈话笔录。”
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张某芝于2016年8月4日下午向执行局丁卫东局长提交《执行信息公开申请表》,主文内容如下:“你院在(2016)苏0924执1528号《执行裁定书》制作完成后,在几天内即向射阳县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送达,同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间是2016年5月9日,送达时执行人员与郁步宏还形成了谈话笔录。为了申请复议的需要,恳请执行局提供以下两份文件:一、2016年5月上旬向兆丰公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制件;二、2016年5月9日你院工作人员与郁步宏之间的谈话笔录……申请人所需信息不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恳请你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
丁卫东局长见申请内容后大吃一惊,对张某芝说:“你这个申请我没办法签收。我让执行员刘洋把你所需信息提供给你。”歪打正着,随后刘洋提供了2016年5月9日《谈话笔录》。内容如下:……执行员:张晓剑,被谈话人:郁步宏。执:我们执行张锦芝申请执行顾建兵、云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查封被执行人盐城云翔公司储运公司在射阳兆丰粮食收储公司债权145万元。你单位也签收到。”郁:“签收没有签收我不清楚,签了也不矛盾。云翔公司在2015年7月7日时,就没有钱在兆丰公司,云翔公司在2015年5月份已经过户了,过给兆丰公司了。过户前兆丰公司承诺将云翔公司差人家钱由兆丰公司偿还,这都有相关的证据。在2015年7月7日前已经支付了。2015年7月7日,云翔公司没有钱在兆丰公司帐上。我有合同和承诺。我们兆丰公司与其他债权人的承诺是在7月7日前。但是,向这些债权人支付钱,不一定是在7月7日前。”执:“在2015年7月7日后付了多少钱给?”郁:“没有统计。”执:“那你回去把在7月7日后支付的情况提供给我们。”郁:“好的,我回去以后向你们提供。”执:“那你在本星期三下午提供给我。”郁:“好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细则》第 21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8)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并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必要时还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制作笔录。”显然,射阳法院在2016年5月9日时已向案外人正式提出了协助执行在诉讼程序中被保全的款项,并及时制作了谈话笔录。因此,舅父认为:执行法院在整个听证过程中不让申请执行人知道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及送达时间,其目的就是:如果法院想帮张某芝,则依5月9日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驳回兆丰公司的异议;如果法院想帮郁步宏,则随意编一个时间比如5月27日,让兆丰公司于6月6日提出异议时未超出十五天。
射阳县人民法院相关领导见此文后,如果认为笔者枉加揣测,欢迎跟贴批评。也请王如平院长反思以下几个问题:“1、直到(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才知道贵院于5月27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在听证程序中,我舅父答辩认为超出异议期,合议庭不曾向张某芝说明未超出十五天,兆丰公司对超期的答辩未作任何辩解,这正常吗?2、听证前,我舅父百般讨要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为此于7月1日书面投诉至丁局长处;听证后,张某芝向合议庭成员讨要今年的协助执行通知,没有人敢提供;7月18日我发短信给张晓剑,被认为是威胁法官,要求向他道歉;这一连串的事情正常吗?3、贵院作出(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是因我策划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才仓皇作出;最终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年5月9日谈话笔录,是丁局长发现真相在被剥开,才被迫答应的;5月27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在2016年8月3日前,王樵法官、张丽丽法官均称案卷中彻查没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但是8月4日刘洋却拿出了5月27日协执通知书的送达回证,这正常吗?4、(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未对兆丰公司何时提起执行异议及5月27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何时送达,作任何阐述;即对张某芝提出的,提起异议时已超出15天的答辩理由,采取了不理不睬的态度。5月4日制作的裁定书直到5月27日才向兆丰公司送达,而其间做执行笔录却在5月9日,这不反常吗?
笔者以为:“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头上三尺有神灵,为人莫做亏心事。”“人民授你以权柄,莫视群众为鱼肉。”
二O一六年八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