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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执行局办黑案对执行异议案件先枉裁后立案
近期我为舅父张某的执行案件追加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事宜,先后发表了《射阳县法院执行局拒绝接收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射阳法院执行局否认收申请执行人来信只为不办》和《执行异议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及立案》等文章,最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干预下,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决定对张某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予以受理。2016年9月9日上午,张某致电与我,说射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陈昌龙副书记约我当天下午去射阳法院与他谈话。
中午,从射阳某副庭长传来消息,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针对射阳兆丰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2016)苏0924执异22号],从2016年6月6日张某收到兆丰公司书面异议材料,到7月14日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再到2016年8月1日下午向张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均是在明知不符合受理条件,也明知未予受理的背景下操作。我惊得瞠目结舌,(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异议案件于2016年8月2日才决定立案受理。就是执行异议办理,完全是在脱离法院系统案件办理流程控制的状态下暗箱操作。同时也感到欣慰,这说明对于射阳法院系统内一些正义的力量虽然当面敢怒不敢言,背地里对于不公正的司法腐败行为的斗争是支持的。
9月8日晚上我询问舅父打听执异22号案件的受理时间的成果,他说没有打听到。9月9日早上在家中时,我致短信于舅父称:“为什么要兆丰公司(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记录,这是射阳县人民法院个别领导特别是执行局丁卫东的短处,谁也不敢公开。因为就算五月二十七日送达协执通知(详见相关网贴《射阳法院为案外人异期不超期涉嫌伪造送达回证》),十五天异议期满是六月十一日。我们七月一日时丁卫东还说不知立案情况,因此如果立案只能在七月一日到七月十四日听证前。”“但这十二天间如果立案,兆丰公司此前和解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和付款承诺书都没有交,证据明显不足,依法断不能受理。所以案卷里编造的立案时间肯定早于七月一日。”“又七月一日前又分段,如在六月二十二日向郭志俊送达挂号信三日后的6月25日到六月三十,此时法院具有明知证据不足的特点,法院如果将立案时间编在此段也不敢公开。”
我继续短信向舅父分析:“又因为裁定上说协执通知送达于五月二十七,谎已说出就没法改口,又兆丰书面提交异议的时间是六月六日,理论上如果没有立案,执行局不能将材料交给你,所以立案时间必须编在六月六日甚至早天把。但如果这样,异议证据明显不能支持,那么立案庭周彦河怎么会批准的呢?丁局直到七月一号还不知道立案情况呢。执行案件实行立审分离,受理后的审查是执行局,所以受理就绝对不能是执行局。”
9月9日下午3时,我与舅父准时来到射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落座后,陈昌龙副书记问清我的姓名和身份后对我说:“执行局的郭志俊是我推荐,承办张锦芝的执行异议案件的,我没想到你们竟然申请他回避。所以经研究由我代替郭志俊。你们通过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监督,我院已经受理。但是,兆丰公司是协助执行人角色,追加擅自支付的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你们有个心理准备,在这个执行异议案件中,负举证责任的应是被申请人兆丰公司,申请人张某没有举证责任,你们提供的证据我不考虑组织听证,更没有必要对你舅父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甚至没有必要将张某申请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情况告诉兆丰公司,我们准备直接作出驳回的裁定。”
我心想:“我向法院领导写信请求院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主动撤销(2016)苏0924执异22号的中止执行裁定,以实现快速纠错、一举三得的效果。想不到他们不当回事。”我对陈昌龙说:“若事先知道内容,我才不会从盐城大老远跑过来听你讲道理:想说什么理,在裁定中讲明即可。你位列审判委员会,你说将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你按你的意思落实就是,我们按我们的路径走。”我拉舅父走,舅父听说要驳回,急了,赖着不走。
我撇开舅父走到楼下。我曾在8月23日告知射阳12368,在不服执异22号的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前暂停以发贴的方式评判司法。2016年9月8日,我网络发表《执行异议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及审查》,我对舅父说:“我此前承诺过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前不发贴,那是针对兆丰公司执行异议启动的案件,一案归一案,这是你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我并未违背承诺。”下楼第一件事,我致电射阳司法服务热线12368:“我是(2016)苏0924执异22号执行异议案件被申请人张锦芝的代理人,请问这个案件的受理时间是什么时间,立案审批人是谁?”她告知:“这个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时间是2016年8月2日,立案人是立案庭的书记员王杰,立案审批人被系统隐藏了。”这位女同志服务态度及实事求是精神值得表扬。
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规定:“19、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探索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我利用帮助舅父维权的机会,评判司法、追踪流程费心耗力,但是千算万算,算到射阳法院立案时间应放在6月6日-7月14日间,没想到过立案时间会跑到7月14日听证后,8月1日中止执行裁定送达前;可是,家乡的射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够大胆、会创新、太奇葩!裁定生效后才立案,受理之前就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绝对全国高端、一流,不愧为伟大创举。
然后,舅父送我回盐城,途中,我向12368咨询舅父提起的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016)苏0924执异28号执行异议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被告知是陈昌龙、高德玉、仓海明,其中陈昌龙是审判长。舅父问我:“射阳法院弄虚作假,为什么犯先裁定后立案这样的低级错误?”我笑道:“他们并不笨,这个执异22号从8月2日进入流程,就纳入法院系统的监管,在这个日期之后他们可以另外伪造一个执行异议裁定应付上级法院检查。送给你的裁定是专门对付你的,除你之外没有人会关心你收到的执异22号裁定与8月2日执异22号受理后作出的裁定有没有重号,以及存在不同裁定文本。他们已形成一股势力,你上门询问没人会告诉你真相。不过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我会通过12368平台咨询执异22号案件的受理时间。”
我对舅父说:“对于射阳法院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执异22号裁定,我发表了不下十篇的法律批评文章,9月1日追加兆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案件被迫受理后,郭志俊再次被安排为合议庭的承办人,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现在我明白了,陈书记仍然让郭志俊任审判长,是想让他将自己惹下的事自己处理;郭志俊回避后,陈书记被安排顶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决策思维。”
9月10日晚,舅父告诉我,说上午遇到一个女的,说昨天与我通话的12368的女孩被领导训话了。我在电话中对舅父说:“凭什么!这位女同志工作认真踏实、兢兢业业,没有配合领导玩阴谋、弄权术,反而受批评。她的表现好不好,群众说了算。”舅父又说,上午9时10分左右,遇到立案庭周彦河庭长,周庭长说:“执异22号案件在中止执行裁定下达前,没有在立案庭立过案,你要问此前的立案情况,你得找执行局丁卫东。”即,周庭长对12368的女同志传达的信息,即8月1日前立案庭在立案流程中从不曾对兆丰公司执行异议案件立过案,给予了确认。
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杜德由法官前些天对我说:“程序不公正,当然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不公正、人员腐败的合理怀疑;实体公正应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这话让我刮目相看。然而,射阳法院执行工作的程序公正的道路还很遥远。
二O一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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