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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众评] 小菜贩因20斤长豆角被罚5五万,于心何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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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06:56: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菜贩因20斤长豆角被罚5万,于心何忍?(原创首发)
阅读(2732) 回复(14)  2018-09-13 07:13:54赞(8)快速回复



    [url=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5/5b/5b1117c288586ef7b4d9c184154cf051.png?imageView&thumbnail=550x0][/url]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让老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对普罗大众而言这就是“天大的事”。

    因福州大型超市售卖的鲜活鱼虾被检出违禁药物,笔者写了一篇题为《鱼虾虽美味,入口有风险。还是少吃为好!》评论,认为,只是让超市有问题的海鲜“下架”,远远不够,甚至连治标不治本都算不上。关键还在于要抓源头监管!一方面,对于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另一方面,对在市场上被查出的有问题水产品,不能只是“下架”、罚款了事,有关部门应顺藤摸瓜,辑拿始作俑者问罪,以儆效尤。文章发表后,关注者不少。

    这才几天,又看到一则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的报道。来自大河客户端9月11日的消息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一位叫杨传有的菜贩,因其售卖的20斤长豆角,农药残留超标,不仅120元的“违法”所得被没收,还被当地食药监部门罚款51000元。这种处罚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如果处罚得当,能起震慑效果,笔者肯定会举双手赞成!但河南方面同样犯了“柿子挑软的捏的”的同样错误。一个卖菜的小商贩哪有能力去进行农药残留检测?选择性执法,且源头不查,可能只会适得其反。

    进货20斤长豆角,没收不说,还被当地食药监部门罚款51000元,小菜贩得卖多少菜才能补上这罚款额啊?可谁叫他运气不好?碰上食药监总局组织耐抽检,且理由,处罚依据都明明白白写着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5版的《食品安全法》号称“史上最严”。特别是“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定位为只要从事法律所界定的食品业都囊括在内,并向下延伸至小作坊以及摊贩。可尽管如此,本案中的处罚依据,还是让笔者犯糊涂。

    菜贩也是经营者固然没错,但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了该不该受到如此重罚,都是值得商榷的。长豆角既不是菜贩生产的,农药残留超标也与他无关,哪个菜贩具备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的技术手段?处罚又不找蔬菜生产商。如果动真格,菜贩无论怎么把关,恐怕谁都逃脱不了被处罚的命运。 菜贩无不是小本生意,动辄处罚好几万,严格执法起来,根本就没有菜贩生存的余地。鱼虾可以不吃或者少吃,蔬菜一日三餐却不能缺少。没有了菜贩,我们吃什么?还好,在实际生活中,《食品安全法》针对蔬菜经营这一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笔者以为,蔬菜安全,菜贩自然应该管,但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针对相对人义务与责任而言,监管部门的执法重心更应放在源头上。文/郑智银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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