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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庆典上经常会用氢气球,但也屡屡发生意外。2014年底,河南省两家公司用的氢气球,飘到数百公里外的盐城滨海,爆炸后导致两名儿童死亡。日前,滨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85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被告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家河南公司不服,已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
事发
几百公里外飘来氢气球致人死亡
2014年11月15日上午,河南某县一量贩公司所属的购物广场开业。当天,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开业庆典活动。活动结束后,一个广告氢气球脱落飘走。
6天后的11月21日,这个气球飘了数百公里,落在了盐城滨海县天场镇绿杨村小红(化名)家门前。小红把气球捡回家,并一直放在家中。当年12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小红和另外几个孩子在家里玩气球,气球突然发生爆炸。小红家的房屋倒塌,包括小红在内的4名儿童和一名大人被埋压。最终,其中两名儿童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另3人不同程度受伤。
因为气球下方系着的宣传条幅上印有“热烈祝贺河南某购物广场盛大开业”字样,受害人家属就此锁定了气球的使用方,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告上法院。
判决
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85万元
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氢气球爆炸致人伤亡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制作气球的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使用气球的某量贩公司分别被判赔偿51万余元、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高度危险物遗失造成的损害,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未取得使用资质的情况下施放氢气球,明显具有过错,河南某量贩公司在选用庆典组织者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也有一定过错。
“小红捡到气球放在家中多日,大人都没有阻止。”另外,小红等儿童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据此,法院认定两公司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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