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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文序号和具体内容有修订的,请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查询冻结扣划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力的机关。规定发布实施之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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