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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新洋市政主张原审认定错误上诉理由却力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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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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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5:00: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0-25 16:00 编辑

                                  新洋市政主张原审认定错误上诉理由却力挺判决

      2016年7月7日,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亭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亭民初字3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徐某华诉被告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公司)、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者徐某华主张2008年7月27日到新洋公司工作,2011年1月与新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新洋公司安排其到关联企业昀丰公司工作,并与昀丰公司连续两年签订《昀丰公司沥青厂人员协议及工资发放表(协议)》,2015年3月之后,徐某华要求上班,但新洋公司、昀丰公司均不安排工作。新洋公司在劳动仲裁阶段陈述,其与徐某华之间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其没有安排徐某华到昀丰公司工作;昀丰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则称,徐某华于2013年2月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入职,2015年春节前双方已终止劳动关系,徐某华自行离开公司。”
      该案由蔡锦、朱庆蓉、董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锦为审判长。34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新洋公司虽主张其已于2013年1月与徐某华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徐某华与昀丰公司签订的《昀丰公司沥青厂人员协议及工资发放表》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但并不足以据此否认徐某华与新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徐某华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均无变化,故可认定徐某华与新洋公司之间持续存在劳动关系,昀丰公司系徐某华的实际用工单位。”最终判决新洋公司向徐某华支付拖欠工资6000元,支付徐某华2015年2月至12月的生活费12848元。支付生活费的依据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新洋公司对上述判决严重不服,依法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上诉人于2016年7月7日收到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3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徐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徐某华承担。”其具体事实与理由作如下描述:“上诉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是个人独资,上诉人从未指派或介绍被上诉人用工,更不欠被上诉人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至2014年底终止。后被 上诉人作为临工做了1个月,其全部工资都已结清,对于原审认为拖欠工资一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向徐某华支付工资6000元,并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违背客观事实与法律。原审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已终止,被上诉人不再是上诉人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原判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风马牛不相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之请。上诉人新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成旺。”
         徐某华收到新洋公司的上诉状后,不由得瞠目结舌,他说:“亭湖法院经审查确认我在2013年2月在昀丰公司用工期间仍与新洋市政存在劳动关系,无非是肯定了单位变更是新洋公司指派的事实。可是,新洋市政一方面否认2013年2月指派徐某华到昀丰公司用工的事实,另一方面又主张2013年1月以前的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到2014年底才终止,无疑在2013年2月—2014年12月这个时间段上,完全肯定了亭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即徐某华在昀丰公司用工时,新洋公司与之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岂不是进一步承认我是因为它的安排,才到昀丰公司的吗?既然都承认法院查明的事实了,还上诉折腾个啥?”
      我对徐某华说:“新洋公司主张它与你的劳动合同截止2014年底终止,其后的2015年2月1日前,他主张你是作为临工做了一个月。可是,它主张2014年底合同终止,又哪来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这说了等于白说。他可能以为做临工的期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认为,2014年底劳动关系如果终止,2015年1月1日起即使继续工作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种搞笑的逻辑本身,潜含着你在2014年底前还是新洋公司的正式工或者非临时工呢!明明打的旗号是不服工作安排的事实认定,不服你在昀丰公司工作期间与原服务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可是把怨气流露到纸上,忍不住还是承认了转属昀丰公司管理是工作安排,并与新洋公司持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实情。所以,企业领导人学法很重要。
      结论:盐城市新洋市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5)亭民初字3420号《民事判决书》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恰恰成了蔡锦为首的合议庭审理案件遵循事实、秉公办案,所查明的事实,连上诉人也变着花样首肯,真不简单。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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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25 16:09:36 | 只看该作者
太专业,看不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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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9:58: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是说2013.2前后徐某一直在同一拌和场工作,但2月前在老子的新洋公司领工资,2月后在儿子的昀丰公司领工资,昀丰公司用两年后说合同期满不要徐某了。法院认定徐某没工作时与新洋市政存在劳动关系。但新洋市政一审中主张与徐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3.1,一审法院未认可他的辩解,滑稽的是他不服上诉的事实描述却承认了2015.1前一直与新洋市政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二审还未开庭,新洋公司败诉已定局了。所以我说企业领导要学法,全盘承认对方了,不服顶个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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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10-26 09:04:45 |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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