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6-11-28 11:13 编辑
射阳法院枉法裁判决定撤销要求不上诉方下裁定
2016年11月18日上午,射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纪检监察室陈昌龙对张锦芝说:“下周二即11月22日撤销(2016)苏0924执异22号的裁定肯定下来,我打包票;如果下周二撤销裁定还不能送达,你来找我陈昌龙。”我在回盐的路上,听到张锦芝复述前面的话,撇了他一眼:“你不要大白天做梦了,丁卫东昨天晚上就明确告诉审判委员会的撤销决定,是附条件的;主要用来哄骗你,将时间向后拖,以求寻求进一步的对策。如果下周二射阳法院还是不同意撤销,你还能跑到法院去揪住陈昌龙衬领不成?这个人就是发誓你都不要当真。” 11月23日下午,我陪三舅爹爹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事,期间张锦芝致电陈昌龙,问:“陈主任,你说撤销执异22号的裁定,11月22号肯定下来的,怎么到现在看不到影子啊?”陈昌龙道:“我什么时候答应过你周二,裁定一定下来的。对不起,我正在开会,你放心,执异22号是肯定要撤销的。”等张锦芝关闭了录音键,我对他说:“现在你知道这是一条老狐狸了吧!”
11月23日下午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我在博客“海龙法评普度大讲堂”发表了《射阳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中枉法裁判的黑色链条》,揭露了射阳县法院有关领导故意在执行异议案件未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作出枉法裁判,然后逼迫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封杀正常途径的维权,让未来的任何执行异议或者诉讼在没有受理依据的枉法裁判即执异22号未撤销的前提下,一概顺承错误的裁判对付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陷入无穷的诉累之中。11月24日下午,我对上述文章进行修正后,在新盐城、鹤鸣亭等网站发布。
11月24日下午,沈莹莹法官通知张锦芝去法院取他不服(2016)苏0924执异22号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文书。11月25日上午,张锦芝专程向我送来上日下午3点半左右取到的(2016)苏0924民初5557号(以前的相关文章中,将编号写成3557,是因为《案件受理通知书》书写不清晰)《民事裁定书》。其记载:“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一翻末尾见审判长是徐晓东,对张锦芝说:“这个审判长错误理解了该条文的意思,应属适用法律错误。”舅爹问:“怎么回事?”我说:“该501条清清楚楚写着:1、该他人有异议是在人民法院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之后提起;2、而人民法院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为前提,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一起向该他人送达。3、本条中授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的时空,发生于‘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该他人的到期债权’时起,在诉讼程序的保全阶段,执行局送达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是对保全裁定的执行;当时官司胜负未分,判决未下,并不存在云翔公司属于被执行人的称谓。因此,该条款是针对裁判生效后,进入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的情况。4、你的案子早在2015年7月7日即对兆丰公司处的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时间是两年,所以,在执行程序中不存在人民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的事实和必要。既然射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本没下冻结裁定,该他人哪来的异议权?”
5557号《民事裁定书》另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所以,对兆丰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应进行审查。”我说:“这条理由也不通。该条中的履行通知是指第61条中的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一是申请执行人即你并不存在向法院申请对兆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二是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在诉讼阶段已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且交待了异议权,第三人当时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但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且在执行阶段无需再次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这里明明白白是说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放弃异议权,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即不再享有异议权。这射阳法院竟然狡辩出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不予支持。黑白颠倒,必有贪腐。” 张锦芝指着《民事裁定书》说:“这上面说我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我解释:“根据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它是说你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斥的理由很简单,你是依据(2016)苏0924执异22号最后一句,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法院附录了你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如果依法确实不具备起诉条件,那么,这个执异22号一日不撤销,它就一直在肯定你有起诉的权利。我就不信,它在其他主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执异22号末句改成如不服本裁定,依法不能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等类似的表述。如果驳回起诉的理由得当,那么,这个执异22号就更有必要撤销了。” 我继续说道:“驳回起诉前对兆丰公司异议不应进行审查,它的意思是说本就不该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不该审查及作出裁定是真命题,则执异22号案件的审查及作出裁定的程序均违背法律规定,间接得到了射阳县法院的肯定。早在2016年9月初,我向王如平院长寄出《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2016)苏0924执异22号的报告》,该院领导极力庇护枉法裁判活动,至今拒绝主动撤销。你作为当事人要求撤销,又说你无权起诉。岂能由这一帮子胡作非为?” 11月25日下午,射阳法院陈昌龙打电话给张锦芝:“如果你保证不对驳回起诉的(2016)苏0924民初5557号提起上诉,我们在上诉期满后撤销执异22号。”我听到舅爹的报告后叹道:“射阳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已将司法审判活动当作菜市场了,将撤销错误裁判的决定和落实,当作了一种交易。他爱撤不撤,在未送达撤销执异22号的裁定之前,一往无前地提起上诉。“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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