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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第24条婚规”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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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08:2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刘昌松专栏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婚规”)持续引发热议。一些人主要为女性,称该条规定使她们遭受“司法不公”,甚至成立了“反24条联盟”,呼吁废除该条款。湖北某法官还用了“癌症性”条款、“国家一级法律错误”来评价它。最高法院去年初通过院长信箱作出的答复,一方面称该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精神,另一方面也称条件成熟时,将制定新的司法解释。(2月23日澎湃新闻)

我国的“第24条婚规”让人觉得婚姻就像一场赌博,冒着巨大风险,显然是不成熟的。该条规定向处去?确实是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第24条婚规”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对外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的情形只有两个,一是债务合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

“第24条婚规”的法理基础应是:我国夫妻婚内财产,法定为共同财产制,特别约定时才为分别财产制,实际占比很小。共同财产制下的夫妻关系,相当于开了一家“夫妻合伙店”,形成了经济共同体,所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另按民法基本精神,国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债务合同里约定为个人债务,当然不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约定为分别财产制且让债权人知晓,当然也不为夫妻共同债务,除这两种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外,都应该按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大概就是最高法院所称的符合婚姻法精神的理由。

最高法有关人士还指出了当初制定该规则的另一个考虑,实践中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第24条婚规”出台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这番话是为了说明制定该规则的合理性。

符合法律精神和有合理性不等于没有瑕疵,其实最高法院的态度也不是铁板一块,其民一庭2014年在函复江苏高院时也表达过,“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该函不是司法解释,并无法律约束力。另外,让举债人的配偶对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举证,等于让人对没做过的事提供证据,实在太难了,这样分配举证责任对举债人的配偶也很不公平,但分配给债权人似乎更不公平。可见该答复即使变成婚规也难以让人满意。人们还在呼吁更公正的婚规出台。

我一直觉得,“第24条婚规”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保护了善意债权人免于夫妻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构陷,也不必去商请夫妻另一方同意,减少了交易成本,大体说得过去。但目前一些“反24条联盟”者的案件,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债务从天而降,若举债人的配偶真的不知情又未从中受益,让她们承担连带债务,可能一辈子也无法翻身,确实太不公平。关键是,这是“第24条婚规”下的法律风险,立法真的没有更好的选择?

其实我们细想是不是这样的道理:夫妻一方向第三人举大宗债务,就是重大经济生活,夫妻之间无须另一方同意的日常生活代理权,不应及于如此重大事项;债权人若认为大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有义务取得举债人的配偶的同意(最好让其在债务文件上签字确认),否则就只应是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这样做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但这点举手之劳的交易成本同举债人配偶的巨大债务风险相比,简直微不足道。

进一步而言,若本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举债,例如为置房、装修、购车、看病、开店等家庭重大事项举债,举债人的配偶自然会签字确认;若其拒不同意,债权人仍坚持放债,就不应让举债人的配偶承担债务。

如此建立夫妻债务规则,是不是更符合现代民法尊重个体独立意志的精神,更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也能保障交易安全,更重要的是能化解“反24条联盟”者所担心的重大婚姻风险,有百利仅有微害,何乐而不为呢?!

我突然意识到,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是从物权角度来规定的,是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规范;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举债,是典型的合同关系,应适用债权规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认为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就一定为共同债务,债的相对性原理也完全不顾了———这样认识问题是有问题的。

因此,“第24条婚规”确实不是一个成熟的选择,甚至有严重瑕疵,我们还可以有更好的选择。我试着拟出的规则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但小宗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事先取得过举债人配偶的同意,或者能证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除外。一孔之见,抛砖引玉而已,期待我国制定出如“24条军规”般成熟的“婚规”来。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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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6 10:47:27 | 只看该作者
专家乎砖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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