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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 原告庭审变更诉讼请求且被告缺席不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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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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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13:13: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23 14:16 编辑

         原告庭审变更诉讼请求且被告缺席不能缺席判决


      2017年3月22日下午,就执行案件(2016)苏0903执恢257号执行案件中的有关问题,我与执行法院相关同志沟通:“请问,该执行案件中请求执行的本金是25万元,但被执行人刘德霞(下称刘某)称后来又加进了一笔2.5万元的债权,我想知道她另欠债权人殷勤2.5万元的是哪里来的?”该同志从卷宗中找出一张借条复印件,说:“刘某前夫唐某早在2010年10月5日另借了殷勤2.5万元,殷某主张唐某一直未还,诉至盐都区人民法院,我院审理后作出了(2016)苏09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加入2.5万元执行金额,就是根据这个2973号生效判决。”
      刘某对我说:“沈主任,这个2.5万元的什么判决,我以前从没听说过,也没有看到过,也没有收到过传票,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上述工作人员说:“你们可以到档案室查阅卷宗,并申请复制相关材料。”从执行局出来后,我立即领刘某去了盐都区人民法院设在二楼的档案室。复制到的(2016)苏09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殷勤与被告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制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假定唐某、刘某均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结合该案情况,盐都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许官林决定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
      殷勤在制作于2016年4月19日的《民事起诉状》中称:“被告因投资水电安装工程期间资金周转困难,故于2010年10月5日时向原告借款25000元进行周转。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它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故,为了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所借本金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0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5%计算)”
         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我一扫开庭笔录第2页发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向原告所借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0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25%计算)。”拟制该案件的起诉状曾送达给刘某,也假设其前夫唐某曾在2010年10月5时确实借过殷某2.5万元,且约定年息2.5%,并且刘某对此知情。则唐某、刘某收到起诉状后,认为款项没给及所主张的利率标准与实际相符,请律师上法庭不但增加花费,还改变不了败诉的后果,其认可起诉状中的第一条本息诉求,于是共同决定不出庭,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他们收到的起诉状上主张的年息注明是25%,唐某及刘某则可能愤怒,说当初口头约定的是2.5%,你债权人怎么移一位小数点,按25%年息主张呢?不行,我们得出庭去讲讲理。”因此,被告收到诉状及传票后不出庭,承担的败诉风险,应以向被告送达的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为限。

        殷某将利息诉求调高为25%,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我翻阅了2973号案卷的每一页,没有找到《举证通知书》,这说明盐都区人民法院并无向刘某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事实。该《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如果盐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殷某在庭审中存在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则不能因唐某、刘某制席而继续审理,而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通知两被告。经审慎查找,(2016)苏0903民初2973号案卷中并无证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任何材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盐都区人民法院并无传票传唤两被告的事实。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不另定举证期限、另定开庭日期,直接作出缺席判决,明显违法。
      我对刘某说:“这个2973号案件是个彻头彻尾的错案。承办法官许官林,他是以利率下浮对未出庭的被告有利、貌拟公正的嘴脸,剥夺两被告对于该支付25%年息的诉讼请求给予举证答辩期限的权利及机会。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的4.35%,在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违约责任应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但这不妨碍原告放弃利息主张或提出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主张;如果殷勤在诉讼中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盐都区人民法院不同意按原告在起诉状上主张的年息2.5%判决,却按年息4.35%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属于超出诉讼请求作出违法判决。”
      刘某听得一惊一诧的,问我:“我与许官林无冤无仇,他为什么想把我往死路上逼?”我笑道:“你以为这个法官就懂法啊,可能就是学了个三脚猫,出来混饭吃的。他连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承担利息,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文都未在判决书上释明。这个判决应当是许法官与原告串通了,在被告不出庭时,如果原告殷勤不变更利息诉求,到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则许官林就只能按年息2.5%判决。准许变更诉讼请求却违法剥夺被告的举证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后的再次开庭机会,这就是许官林枉法裁判的基本路数。”(作者单位: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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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7-3-23 21:11:12 | 只看该作者
2973号卷宗中保存的殷勤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中要求按2.5%年息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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