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27 21:34 编辑
盐都法院纪检监察室调查违纪投诉流于蜻蜓点水
2017年4月14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致电盐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0515-68829932,要求根据法发[2009]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第四十七条,对该院的两位庭长,处以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根据法释[2015]8号第十三条规定,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日下午2:40我向该院纪检监察室寄出了书面的投诉材料(邮政快递详单号1050877054721),该材料于次日上午送达。
4月27日下午3时许,盐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0515-68829932拨打我的电话。接通后,监察室的女同志向我反馈:“刘某于2017年3月7日向立案庭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后,此后她又于3月20日向执行局沈建华局长寄了一个执行异议申请的补充理由,民二庭于3月27日才收到该补充材料,所以民二庭作出异议裁定未超出十五天的审查期限。立案庭负责人徐林云也不存在拖延立案的情况,4月14日民二庭将材料转立案庭,当日就立案了。我们在向你反馈之外,也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我说:“首先对你们纪检监察室遵循十五天的反馈期限,及时向我反馈表示赞赏。但是,对于你们查明的情况以及据此作出的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认识,我感到非常遗憾。”我向她提出以下几点不同意见: 一、刘某增加异议理由,不影响立案庭未在3月7日后在三日内立案之事实的成立。 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在三日内作出立案,增加理由属于立案后异议审查中需要考量的范畴,与立案条件无关。 我向纪检监察人员指出:在3月7日提交执行异议时,徐林云说盐都区人民法院的规矩,就是执行异议案件收件有执行局负责,是否应当立案由民二庭负责。我当时就指责他为拖延办案制造借口,他也没向我提供所称的内部规定。你院审判庭大厅内悬挂的《九公开》的标牌上有立案庭的职责分工,上面明确规定:“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所有需要编立案号的案件审查立案、登记编号……督促审判庭办案期限。”徐林云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审查职责,通过执行局请托民二庭审查,只能说明其能力上严重欠缺,在立案庭庭长岗位上滥竽充数。作为法院内部具有执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构,不能将立案庭负有审查职责却不履行职责导致的材料流转过程,以及流转到民二庭的最后时间,作为审查期限起点的依据。更不能以执行异议材料回到立案庭的日期为基点,推断决定是否受理是否超出三日期限。
二、将民二庭于3月27日收到补充材料作为审查期限起算点,是对先裁定后立案的纵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立案庭对申请执行案件、请示案件、监督案件、协调案件、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案件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后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未办理立案手续,却声称于次日已将申请材料移送执行庭,明显不履行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从一开始即具有拖延的故意。 我对纪检监察人员指出,审查期限是指立案后起算的期限,我寄出的刘某补充异议理由的材料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11时前送达,2017年3月27日民二庭收到执行局转来的该材料时,刘某的执行异议并无立案受理的事实,如何能从3月27日起算审查期限?纵使从3月28日起算第1天,截止4月12日作出异议裁定,也已是第16天。假如从3月28日起算审查期限第1天,民二庭或者朱凤春在4月11日即第15天作出异议裁定,是否没有超出十五天审查期限呢?依然不成立,朱凤春明知该执行异议没有立案,你们若认为朱凤春没有故意拖延办案的事实,就是充分肯定在无立案事实的情况下,朱凤春也必须遵守办案期限。这就必然推论出盐都区人民法院党组及纪检监察内设机构,对于不立案即下异议裁定,是大力弘扬的,否则不会对未立案情况下进行审查或审理作出办理期限的要求。 我对这位女纪检同志说:“刘某的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时间是4月14日,作出时间是4月12日,审查期限是负二天,似乎没有超出办案期限。但这个角度是不对的。我所投诉的超出审查期限,是指超出了从收到材料之日起按最长的决定立案受理的时间加上15天;超期不予立案是说2017年3月10前没有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事实。朱凤春作为民二庭的庭长没有合法依据而接受材料,违法审查,并在立案前作出异议裁定;徐林云作为立案庭的庭长,负有审查立案的职责,却做甩手掌柜。前者乱作为,后者不作为,理应受到追究。” 我指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人民法院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查究、跟踪问责,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所以,希望你们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投诉举报,不要蜻蜓点水一般,指望通过一个糊稀泥的反馈,就能搪塞过去。投诉两个庭长的同时,我也是在监督你这个纪检监察机构,是否有担当,敢追责。”来电的女同志说:“我会将你对我们的反馈意见的异议,向我院纪检监察室的主任报告。”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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