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纪实中国] 镇江:男子卖分卖到车管所、、、、(转)

[复制链接] 0
回复
10993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9-19 08:02: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卖分”卖到了车管所 最终被拘留5天
2018-09-18 09:06扬子晚报评论(0人参与)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url=]A-[/url]
[color=rgb(68, 68, 68) !important][url=]A+[/url]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苏交轩 记者 于英杰)9月12日,一男子因“买分卖分”,被镇江车管所辖区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1日上午,一男子手拿驾驶证,在车管所违法处理大厅附近徘徊,不时与过往的办事群众搭讪。发现异常后,张祥福立即上前对其询问,起初该男子辩称在等朋友。随即民警通过其驾证信息查询后发现,该男子姓周,今年23岁,刚刚在车管所内处理过一辆轿车的“违章”。
  面对民警,周某神色慌张,闪烁其辞,无法说清刚刚处理“违章”车辆的详细情况。经过民警的深入询问,周某承认了“买分卖分”的违法事实。据周某交代,刚刚他到镇江车管所违法处理大厅,以每分200元,为他人处理了9分的交通违法行为。此后,他本想着再替朋友找点“生意”就回去了,没成想被民警给现场查获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江苏交警提醒车友们,以下三种行为均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一)行为人收取报酬,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的。
  (二)行为人支付报酬,由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的。
  (三)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买入“卖分人”交通违法记分分值再卖给“买分人”,或者组织、介绍、帮助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的。
  驾驶证记分管理是对交通违法驾驶员的管理手段,目的是让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买卖分数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这一本意,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对于“买分卖分”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始终坚持高压严管态势,坚持重拳打击,希望不法人员不要触碰“高压线”。
  目前,镇江警方就本案中的买分者正在进一步展开调查。
每天为您推送新鲜资讯、生活优惠、同城活动信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新浪江苏官方微信(xinlangjiangsu)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