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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谈兵] “高清无码图”曝光猥琐男,合适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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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30 09:19: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4355期 2018-10-29
“高清无码图”曝光猥琐男,合适吗?[url=] [/url]丁阳  

洋洋得义




2467

导语
10月24日,济南时报刊发一则社会新闻《校园里猥亵女生!全城通缉“猥琐男”》,报道了济南一女生在校园内无辜遭到一男子猥亵的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报道直接放出了嫌疑人庄某下台阶时的全身高清图片,完全没有经过马赛克等后期处理。这样的做法得到多数网友的好评,《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也以《高清正面无码大片,赞!》为题,为《济南时报》此次做法叫好。如何看待这起事件?

要点速读

  • 1
    [url=]济南警方和媒体把一起猥亵事件的嫌疑人高清无码照片公布了出来,得到交口称赞,这种情绪正在变为一种趋势。[/url]
  • 2
    [url=]在一些情况下,“公布犯罪嫌疑人高清大图”是完全正当的,但在本案中,有违背“比例原则”之嫌。[/url]
  • 3
    [url=]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协调,是个国际难题。但人们应该认识到,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是有保护的价值的。[/url]


“干得漂亮,人渣就不该有隐私权”

媒体把嫌疑人全身高清照片不打马赛克地直接放出来,这确实是一个少见的举动。理由不难推想,最简单的,搞错了怎么办?有论者就指出,“未经法院审判结案,任何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仍未定论。期间,有警方弄错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也可能嫌疑人犯案情节轻微不属犯罪或被减轻、免于处罚……媒体曝光嫌犯高清照,给受众以该人即’罪犯’的导向,涉嫌舆论误导。”

另外,就算百分百能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猥亵事件当事人,也存在隐私权的问题。媒体大多不清楚这么公布嫌疑人照片,会不会找来法律上的麻烦,因此通常会打码处理。毕竟,媒体不是公安机关,除非应公安机关要求,没有义务刊登嫌疑犯高清照。


那为什么这次济南时报就勇于曝光嫌疑人高清照呢?原因恐怕在于,准确地把握了舆论对此的看法。比如微博知名博主@开水族馆的生物男 就发文称,“干得漂亮,人渣就不该有隐私权”。很多网友都表示,这样的做法才是正确的,受害人不“打码”,嫌疑人“打码”本身就是没有道理的。有网友指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和媒体对“坏人的权利”开始精心呵护,“照片要打码,抓小偷要文明,不敢追打,否则,他在逃跑时出的车祸算你的。有人爬上你家的桔子树私摘桔子摔下来,你要分摊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还有一种辩护声音是,公布“猥琐男”照片不需要担心抓错人,因为“庄某的行为被监控录像拍下,人物特征明晰,绝无错判的可能”。另外,虽然任何公民都有肖像、名誉、隐私等种种人格权利,但并非绝对的,当妨害到他人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有时就必须有所让渡,“如果打上马赛克,社会不知道被通缉者显著的脸部特征,不利于组织社会力量对在逃嫌疑人进行抓捕。不尽快抓获,受害少女的权益受损就得不到及时救济,或许还会有更多的少女难逃’恶狼’之口。”

事实上,济南天桥警方也认为,正是因为各大新闻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才使得人们积极提供举报线索,让本案中的“猥琐男”迅速落网。

如此说来,公布嫌疑人高清大图的做法,果然值得点赞,甚至是应该全国推广的吗?

发布嫌疑人高清照片的做法可能违背了“比例原则”

我们不妨考察下“公布嫌疑人高清大图”做法的法律依据。毕竟,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猥亵嫌疑人庄某的高清大图,济南时报是从济南公安天桥分局的新媒体账号的“微通缉”获得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考察警方公布照片的法律依据。

类似情形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两处。

一是《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

二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第二百七十条,“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与第二百七十一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两处依据都提到“重大”这个词。并且,通缉令和悬赏通告针对的都是“犯罪”,而猥亵事件嫌疑人庄某,最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拘留十天,只是治安处罚,连刑事拘留都没有,这能算的上“重大”吗?另外,如果确实是正式的通缉令、悬赏通告,上报纸、上电视法律上都是有根据的,但警方公号中的“微通缉”,看起来并不是正式的通缉令。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发布庄某的高清照是否合适,是有疑问的。

另外,庄某被抓获的过程被拍成了视频,也被警方公布了出来,也露了脸,确实与高清图中的是一个人。但视频中的一行介绍却颇为让人有些哭笑不得——“山东轰动全国的校园‘猥琐男’落网”。猥亵事件固然让人十分厌恶,但真的能称得上“轰动全国”吗?而且据视频中的说法,庄某是投资失败想不开有了报复社会之举,并不是那种猥亵女性的惯犯。对这么一个行政拘留十天的“猥琐男”,采取这么大的阵仗,不觉得有“拿大炮轰麻雀”之感吗?


没错,济南警方的行为,确实有违背“比例原则”之嫌。所谓“比例原则”,即警权要合理使用,不能过度。对罪责相对轻微的嫌疑人,不宜过度多重运用侦查手段,否则会对犯罪嫌疑人名誉和隐私造成事实上的损害。

是否该“保护嫌疑人权利”?人们对此越来越不以为然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我国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比例原则”、对“保护嫌疑人权利”的态度,一直有些捉摸不定。

2005年,成都公安局举行了一次“平安北站联动整治暨公处大会”,会上公处了30名涉嫌参与盗扒、两抢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公处”,是指公开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逮捕、劳教或刑事拘留,以达到震慑目的。而这次“公处”的特点在于:被公处的犯罪嫌疑人清一色戴着黑色头套,让人看不到他们的面孔。一些民众疑惑,“为什么要给这些犯罪嫌疑人戴头套?以前可不是这样的啊。”“这些人做了坏事,为什么不把他们的真面目示人?”


当时,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局长李运宪对此作出了解释,称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未经法院审判前,被公处的这些人员因尚未最终确认定罪,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警方执法必须严谨,不能随意为犯罪嫌疑人挂上“罪名牌”。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戴上头套,是一种人性化执法的表现,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如果在公处大会上,让这些犯罪嫌疑人不戴头套接受公处,势必会侵犯到尚未被最终定罪的嫌疑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李运宪表示,这“体现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取得的成就”。

2006年,北京警方也召开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会上,三十一名被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头戴黑色头套,头套在眼、口、鼻部位采用透气的黑纱面料。当时北京警方也表示,这是犯罪嫌疑人首次被允许戴上头套,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在公众面前曝光,充分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

随着时间流逝,警方对类似做法的认识开始有所不同。

2015年,南通市公安局推出了“南通公安嫌疑人像有奖辨认”平台,鼓励网民当“神探”,向大家公开有奖征集破案线索。首批推出的8名辨认对象,均为盗窃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有必要且“大快人心”,但也有少部分人质疑。比如,南京工业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张治宇就表示,从法律上讲,公开犯罪嫌疑人头像并无不妥,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度的把握,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公开。比如杀人犯,因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公开头像公众能够理解,但是对轻微的违法采用同样的做法,则有点过了。对于“涉嫌侵权”的质疑,南通警方表示,网站上公布的所有照片,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网友只能通过“南通警民e家”网站进行浏览,不能进行扩散。总体上来说,南通警方的做法还是相对谨慎的。

而最近两年,警方在公布犯罪嫌疑人时开始流行打“花式马赛克”。如微博认证为”北京市公安局便衣反扒民警老李“的北京便衣反扒的微博图片中,嫌疑人是鼻子上被打上了马赛克——


2016年1月3日,安徽太和县5岁女孩吴某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当被抢的五岁女童安全回到太和县。三名嫌疑人也被带回。@中警安徽 微博上如此公布嫌疑人的照片——


这些做法网友大多叫好。面对不职业的指责时,中警安徽的编辑回应,“自己对人贩是发自内心的厌恶,且法无明文规定必须打马赛克。”

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协调,是个国际难题

看起来,不论是警方还是民众,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越来越不以为然。

很多人还喜欢举出美国的例子,说在美国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正面高清大图会在网上公布,这个做法在刘强东事件后被广为人知,同时流传的还有一句话:“美国法律只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利,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利”。一些人还解释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冤枉了,可以索取国家赔偿。

比尔盖茨也曾因超速加速被逮捕留下“大头照”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句话是有所误读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刑事案件都遵循侦查信息不公开的原则。侦查信息不公开,其主要理由便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但刑事案件,往往与社会治安紧密相关,这又牵涉到大众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特权、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如何权衡协调,是个复杂的问题。在侦查阶段,美国与英国的警方可以公布犯罪嫌疑人较多的信息,比如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家庭状况和涉嫌犯罪的罪名等。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警方一般不能公开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只有等到审判环节,通过法院的公开审判公众才能获得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王志勇《美国警方为什么没有保护刘强东的隐私权?》)

美国另外一个让不少中国人熟知的做法是,网上公开“性侵未成年”罪犯的照片,这被称之为“梅根法案”。前几年浙江慈溪进行了效仿,得到不少关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梅根法案”实施后,美国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并没有下降。来自台湾的一位学者统计了从1995年到2008年,累计有近10份的相关研究,发现没有1份研究能够清楚证明登记和公开制度和性侵害犯罪率下降之间的关系。不仅普通人安全得不到保障,性犯罪者被公开信息后,他们成了别人眼中的异类,更有甚者,成为别人攻击的对象。2000年以后,攻击那些被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的暴力事件猛增。2005年至2006年,在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以及华盛顿州,甚至出现了性犯罪者被杀害的案件。来自威斯康辛州的一位性犯罪者就抱怨:既然没有人相信我可以改变,那我为什么还要尝试改变。最后的结果是,他们要么意志消沉,选择自杀,要么继续作恶,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威胁。

人们至少该更加重视“比例原则”

然而,相比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多数人还是主张,如果公布照片的话能有助于抓到犯罪者,那么就应该公布。

一些人认为,如果济南天桥警方不在“微通缉”上放出高清大图,济南时报等有影响力的媒体不原图转载,那可能就无法这么快的抓获“猥琐男”,甚至就抓不到。认为用这种方式促成的“警民合作”节省了警方的办案资源。

这个说法有它的道理。但是,仔细考虑的话,这说到底只是一起猥亵案件,值不值得以这样的方式来破案?破获一个“轰动全国”的“猥琐男”,让其在镜头前悔恨不该因投资失败而在街上猥亵女孩,是我们期待的执法状况吗?

人们痛恨猥亵事件,正如讨厌高铁霸座现象一样,恨不得让乘警把霸座者扔出车外,再关个几天,人们也希望对“猥琐男”进行严厉的制裁。

但人们同样应该深入认识到,现代社会定纷止争的原则是法治,一切行事都应该以法律为依归,而法律有比人们朴素的情感更深层次的考虑。

“比例原则”正是这样的一种考虑,正如“罚当其罪”一样,当一个犯罪者受到了超过其恶行的报应时,对社会未必有好处。并且,现代社会,任何权利都不应当无限制扩张。我们需要防止特定权利急剧扩张的后果,因此需要强调不同的权利来制衡。“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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