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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众评] 贪饱就跑,一跑就了?外逃贪官的好日子到头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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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9 07:57: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贪饱了就跑,一跑就了?外逃贪官的好日子到头了!

2018年11月08日 07:23
来源:北京西路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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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了大笔钱财,逃到国外,就可以逍遥快活了?
近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缺席审判制度,将终结贪官一逃了之的“美梦”。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实际上,我国一直有缺席审判制度,但此前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为何过去刑事诉讼没有确立缺席审判程序?
南师大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解释,刑事审判结果与个人重大利益相关,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显然不同。“如果被告人没有参与诉讼,等于剥夺了其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可能会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过去刑事审判的启动,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为前提。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侦查阶段,官员得到风声后已经逃跑了,缺少被告人,案件只能搁置在那儿。” 江苏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科检察官助理石跃说,这导致了一个很无奈的结果,即使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事实、确凿证据,但由于无法判其有罪,从法律概念来说,外逃贪官仍是“无罪之人”。
因贪官外逃而被迫中止司法程序的例子有很多。
比如百名“红通”落网第一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因为他的出逃,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作出判决,花了15年时间之久。
2001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就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由于其在侦查期间潜逃出境,案件查办只能被迫中止。潜逃14年后,2015年4月戴学民被抓回国内。2016年7月,南京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戴学民有期徒刑6年。戴学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缺席审判的缺乏,也让跨境反腐工作“捉襟见肘”——
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必须以贪官的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程序的缺失,给申请国际协助追逃贪官、追缴赃款带来极大不便。
针对于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于是有了我国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任润厚案。
(山西省副省长任润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资料图)
任润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 年9 月20 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 月30 日因病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年12 月受理了申请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一案。扬州中院经开庭审查查明,任润厚实施了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裁定对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 万元、港币42.975768 万元、美元104.294699 万元、欧元21.320057 万元、加元1 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 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但这只解决了“物”的问题,防止腐败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此次刑诉法修改增设的缺席审判程序,则解决了“人”的问题。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晋琪看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质也是缺席审判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的主要目的,都在于为“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保障。“这彰显我们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体现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孙晋琪认为,此次确立的缺席审判特别程序,尤其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上可圈可点。“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控辩不平衡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问题。”
比如,对于辩护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并有法律援助兜底;
对于上诉权。对判决不服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上诉;
对于异议权。归案后交付执行刑罚前,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这些规定一方面表明,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严惩贪腐绝不含糊,另一方面兼顾权利的保护,客观上也是鼓励敦促外逃贪官及早归案,彻底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李建明说。
司法机关如何适应缺席审判的需求?
石跃说,普通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要听取和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和意见,在缺少被告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证据的把关将会更严,更加重视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严格的证据链。“缺席审判的案件其实类似于‘零口供’案件,实际上我们办理的很多毒品案件,以及一些重大命案都是‘零口供’案件,检察院在这方面已有丰富的经验。”
而在司法操作层面,石跃认为还需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给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
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这是进入缺席审判程序的第一道门槛。“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到什么程度,应予以明确。”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外交途径提供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可能会比较大,因为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住址,这需要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合。”石跃说。
李建明认为,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最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更加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充分,尤其是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有任何含糊;
第二、正因为是缺席审判,更加强调要有辩护人的参与,并充分保障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好人,才能真正让公平正义不‘缺席’。”李建明说。
缺席审判程序来了,相信无论贪腐官员逃到哪里,都将逃不出法外,躲不过审判!






[责任编辑:王晓]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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