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12-21 21:19 编辑
亭湖区大星农贸超市货品不符存价格欺诈应整治
2018年12月21日下午4点半左右,我到盐城市区新四军纪念馆西边的文苑北路东侧的大星农贸超市采购肉蔬。先是采购了一棵白菜,0.29元每斤;后来到销售猪肉的区域,处在超市内北侧的中间部位,我在标价12.8元每斤的猪肉前停下来,让女销售员从玻璃柜内提出一条带皮的瘦肉较多、感觉没有骨头的肋条。工作人员将肉装进透明袋内称重并在袋上贴上小票、并用机器打了一个金属的扎口后拎给我。我眼睛扫了一下袋上的小票,看到20.40的数据,也没细看其他内容,就又去取了一卷挂面,就朝西到超市出口前结账。 结账时,女收银员用设备扫猪肉袋上的小票,我信口问她:“肉价是多少?”她说:“一共20.4元。”我说:“猪肉每斤是多少?”她说这个不知道。我感觉奇怪,她怎么会不知道肉价,难道小票上没有标注价格吗?我付了她50元,她找零23.7元。她没有撕给我售货清单的意思,我提醒她:“请将小票打给我,方便我回家后核对。”她于是从打印机上撕下小票,将小票放入将三个货物存在一个袋内的袋中。 回家我从袋中拎出三件货物,准备打开透明袋包装的猪肉时,我认真检查了一下袋上粘贴的小票,赫然发现货物名称竟然是夹心肉丝,单价26.00元/kg,净含量0.784kg。小票上的标注单价竟然比柜台上方的明码标价多了0.2元一斤。对照收银台打印的销售清单,我所购的猪肉竟然也叫夹心肉丝,单价恢复为明码标价的25.60元/kg,肉重被保留一位小数成了0.8 kg,售价保持20.40元不变。 我一下子搞明白为什么收银员说单价不知道了。该超市一方面明码标价,一方面利用顾客的粗心,稍微加价实施价格欺诈。单价25.6元每公斤,0.784斤,售价应为20.07元,四舍五入应收20.1元,但是价格被抬高到26元每公斤后,售价应为20.38元,四舍五入就成了20.4元,顾客因此被多收了三角钱。这说明猪肉柜台的货物价格设置与收银系统内相同货物的价格设置存在偏离,而且两者存在互相勾结,对消费者共同侵权。 收银台对于猪肉柜台超出明码标价收费是明知的,但碍于收银系统内的价格与明码标价一致,为了不使超市内部承包柜台标注的售价改变,于是采取了柜台称重保留三位小数,非常精准;而到收银台付费时收银系统自动将三位小数设置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从而抬高货重,实现收银台收取的价格与猪肉柜台要求收取的价格一致或趋近。25.6×0.8=20.48元,如果0.8公斤属实,收银台势必会收取20.5元,而不会在销货清单上打印成20.4元,仍按20.4元打印及收取,即是防范因为这区区一角钱的多收,让顾客对在该超市购物加重防范心理。 笔者认为:亭湖区大星农贸超市猪肉柜台以明码标价的底价12.8元每斤即25.6元每公斤的价格招徕客户,暗中以26元每公斤的价格向客户主张货款,这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该超市收银台明知猪肉柜台的销售价格高于收银系统内存储的明码标价25.6元,在收银过程中人为设置重量等数据,迎合超市内承包柜台的索取价收费,采取了最大程度地向客户隐瞒高价收费,如果顾客检查收银台给付的小票,而没有细瞅猪肉柜台贴在猪肉包装袋上的小票,就会产生该超市完全按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错觉。 该超市按夹心肉丝标注绝对与肉丝无关的商品,以及将除了猪肉还是猪肉的商品说成带着夹心,大抵是为了让消费者在维权时增加案涉商品内容的举证难度。除了这个原因,我实在想不透,这明明白白的猪肉原制品,怎么会被称作“夹心肉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该批采购的货物总值是26.30元,苏北大鸡蛋面4.5元及大白菜1.4元,我未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购买猪肉的价款为20.4元,根据该法条,应按三倍赔偿,三倍不足500元,故而该农贸超市应当赔偿我500元。 赔到让经营者懊恨,她才会在经营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以为三角两角的,一般人不会与你计较,于是你就大着胆子去欺诈消费者。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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