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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酒论史] 没有3.15 古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靠这三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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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4:54: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打假简史 | 没有3·15,古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靠这三招 2019-03-15 12:35唐朝/春秋/小说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逢此日,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话题就会引发全民热议,甚至央视还会举办一年一度的3·15晚会。这个与公众切身利益攸关的节日其实诞生于1983年,至今不过36年,但是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争端可说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从商业诞生的那一天起,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就开始了,我们穿越回古代一样会遇到。明代张应俞所著小说《杜骗新书》里讲述过84则骗术案例,包括掉包计、连环计、放白鸽等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斑斑劣迹,令人瞠目结舌。面对这些无良奸商,老百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又何从谈起呢?其实古人很有办法。
立法保护
现代是法治社会,讲求一切“有法可依”,其实早在先秦,人们面对市场的无序行为就有了“立法”意识。
《礼记·王制》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不粥于市”就是不能放在集市上售卖的意思,可见当时有一套比较严格的“产品准入制度”,如果商品的尺寸、数量、颜色等不达标,连拿出来摆摊都不行,这可能是最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
▲ 《唐律疏议》影印版
到了唐代,律令则更加完备,《唐律疏议》对不同门类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量刑裁决。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
“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唐律疏议》
由此可见,在唐朝的市场上卖布短尺少寸,打八十大板;若是越了食品安全的雷池(脯肉有毒),按照情节危害程度从杖刑到绞刑都有涉及。唐律甚至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找商家退货,可以说非常详尽了,也被后来的宋、明、清各代奉为法典规范,承袭了一千多年。
行业规范
除了立法保护,古人的第二种手段是通过行业、行会的规定确立规范标准,从总体上把控和优化商品质量。
在很早的时候,人们便有了行业规范的认识。秦灭六国后,面对的是一个各成体系,混乱不一的市场秩序,要想维系大一统帝国的运转,就必须自上而下推行各行各业的标准,度量衡制度应运而生。当长度、体积、重量的单位和计量工具变得统一之后,市场交易就规范得多了。
▲ 从《清明上河图》中可窥见北宋发达的商品经济
宋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今人从《清明上河图》《水浒传》等作品中可见一斑。背诵政府就曾组织建立行业协会,相关人员必须入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甚至还会设立行业会长,让他们承担起对本行业商品质量的监督。
另外,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统治者还采用了国家专营的办法来保证其商品质量。春秋时期的管仲就提出了“盐铁专营”,汉武帝时期将这一举措彻底确立。而王安石为相时颁布的《市易法》中曾有药品专营的规定,当时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这算是古代的“质量体系认证”。
监管者与打假人
不论是立法保护还是行业规定,种种措施还需要靠人来贯彻执行,除了掌管典狱的官吏,还有专门的市场监管者与职业打假人。
▲ 唐代长安城布局,可以清晰地看到星罗棋布的坊市
唐代的大城市采用坊市制度,坊是居住区,市是商业区。坊市内设有一列一列的行或肆,同业店铺常集中在同一行或数行之中,对百姓进行交易。政府设有行首或肆长,对商贩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老百姓的消费者权益。
在清代,政府府为了治理越演越烈的假货风潮,在一些政策的推动下,涌现出客总、场头等职业。客总、场头是政府为了规范外来经商人员而设立的。首先要由当地民众进行公举,随后禀报县衙批准即可任职,相当于县衙的“编外人员”,他们常常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可算是职业打假人。
古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权益,可谓绞尽脑汁,费尽周折,如今我们的经济生活比之古人发达千万倍,也复杂千万倍,有赖于制度和技术层面上的进步,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也定是远胜古人了。
(文 / 俎燚楠 编 / 任慧)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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