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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发包项目管理者借资建设发包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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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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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08:4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5-8-4 08:44 编辑

发包项目管理者借资建设发包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市民张某以关某为建设云祥粮库需要向其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要求关某承担偿还责任,其服务单位云祥公司及该公司的股东兼实际控制人顾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祥公司及顾甲认为:与张某之间不存在该项借款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92.4万元借贷债务关某是否承认;2、该笔借款的筹集用途及是否实际用于粮库工程建设资金;3、关某是否发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或发包人代表。4、粮库施工到底发包给谁的,关某所称的与刘某合伙承建的内容是什么?5、案涉工程款转让、工程款结算的具体内涵。6、承担连带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在各争议焦点都得到肯定性回答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对其代表借款垫资完成交付的任务所形成的债务,与关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关某对四张借条为以往借款债务换条子后形成无异议。
    关某代理人开庭之初,开门见山承认四张借条(总额92.4万元)确实为关某出具,明确出具原因是因为几年前向张某借款没有偿还,而于2014年12月换条子分别向张某出具借条四张。开庭前,关某接受法院询问时表示:向张某借款是事实,差张某钱也是事实,有借条在张某那里,听凭法院依法裁决。尽管庭审过程中,关某代理人朱某主张原告未对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清偿债款的诉求,同时又主张为该工程项目实施借款及管理,“有没有结算我不清楚,我没有拿到钱”(详见询问笔录); 关某代理人主张,关某当前没有能力清偿,只能对原告表示歉意,承诺慢慢还。无论对借条形成原因的肯定,以及差钱不错没钱偿还的摊铺,均构成了对借款交付后才存在的还款义务的明确自认,故张某无须再对交付与否及交付数量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某肯定借自张某的借款都投入了云翔粮库建设。
    张某提供2012年6月16日与关某签署的《工程款转让协议》,协议中关某明确:“顾甲筹建的盐城云祥粮库3-4号库所建工程原是刘某、关某两人合伙全额垫资承建。其中百分之五十是关某的股份(关某的股份资金全部由张锦芝所出)”50%股份是指在合伙筹资关系内部关某所承担的筹资任务,即关某通过向张某借款完成了自己的垫资目标,该《工程款转让协议》的性质是关某借款偿还协议。云祥公司当庭主张“云祥粮库于2012年初建成并移交云祥公司”,关某在竣工三个月后在相关筹资还款协议中声明借款用途为工程建设,应予采信。关某代理人在庭审中主张几年前借款用途为买房子等,与其认可真实性的6月16日的《工程款转让协议》揭示的借款用途相违背,应不予采信。
    三、关某是发包方项目管理及负筹资职责的工作人员。
    张某当庭出示了涉案3-4#粮库发包的《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张某主张:“该合同早在签订之初我即知晓,起诉前由顾乙以原件复制提供,顾乙特地在复件上方原迹书写‘此工程合同原件在我顾乙手中’。”云祥公司代理人吴某一见该合同,带着惋惜的眼神低声对顾甲说:“这东西拿出来坏呢!”该合同显示:合同首页及末页的发包人位置均有云祥公司盖章,发包人章印旁兼有关某及关某自称与其合伙承担工程融资及发包管理的刘某的签名,末页发包人位置还盖有云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顾甲儿子顾岑的私章。即,与顾乙建立发承包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根本不是刘某及关某,他们只是负责发包人事务的工作人员,明显被发包人赋予发包管理、资金筹集及进度款支付的工作职责。
    云祥公司的代理人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认为是否顾某签名无法确定,要求张某出示原件质证。但是,关某代理人朱某主张原告张某提供的2012年6月16日的《工程款转让协议》上顾乙方签名真实,只是关某、张某签署此协议时顾乙并不在现场。张某遂主张被告认可真实性的顾乙签名与被告不予承认的《工程分承包合同》复制件上的顾乙签名笔迹一致。张某说:“我起诉时提交该合同,相关被告跑到顾乙家中,将他的头都骂破了,现在这合同原件被顾乙儿子保管着。”张某代理人当庭提出:“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发包人当然占有原件一份,原告不是该份合同的当事人,法庭应责令云祥公司提供该合同原件,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云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刘某而非顾乙的主张明显不成立。
    云祥公司及其当前法定代表人顾甲主张工程是发包给刘某的,就不能无视自称《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确认真实性的该证据之存在,其唯一的死守办法,就是否认真实性,认为合同是假的。云祥公司于是提供一份全文不足250字在信笺手写、笔墨印章痕迹新颖的《合同书》,据此称:“我公司早在2012年3月16日即已将3-4号粮库发包给刘洋全额垫资施工,因此原告提供落款2012年5月31日,发包给顾乙的《工程分项目承包合同缺乏真实性。而且,与刘某的发承包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跟着云祥公司拿出一页与刘洋的结算单主张:“本公司与刘洋在2010年底签订建库发包合同云祥公司路东3#-4#库由刘洋全额垫资承建。”张某代理人当即反攻:“被告一分钟前才主张2010年初的3月将工程发包给刘洋,一分钟后又主张发包给刘洋签署发包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底,即云祥公司已自我否定了落款2010年3月16日《合同书》的真实性,恳请法庭对原告提供的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认定顾乙承包合同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关某在《工程款转让协议》上的“3-4库是刘某、关某两人合伙全额垫资所建”的合伙内容也就迎刃而解,即“共同负责工程资金筹集,保证进度工程款筹借与支付。”他们又不同于资金供应商,因为两者隶属于发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资金供给部门,兼代表发包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如果两者与云祥公司达成过相关默契或协议,应属于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不对外产生效力。
    五、关某转让工程款是授权他人向发包人结算工程垫资款。
    2012年6月16日,关某与张某签署的《工程款转让协议》表明:关某因多方面原因,从发包人处索要到工程垫资款困难,关某授权张某在审计结论按规定下达后,找发包人直接结算关某对张某的欠款。即关某明示:“我借你的钱是为发包人事务而借款,你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如果你从发包人处要到的钱不够还你的债,我有义务继续偿还。”
    云祥公司跟着提交2012年6月13日关某、刘某、张某3人签署《工程款转让协议》,主张6月16日协议无效,早在3天前关某的全部股份已抵充给刘某,即6月16日时关某已无权利可转让。该协议约定:“现关某因债务无法对付故将自身的云祥粮库工程款全部抵冲给刘洋。具体抵充方法为优先抵充给刘洋132万元,其中80万元按月息贰分计算,直至顾甲对付完工程款为止,上述款项抵充后将关某工程款剩余部分全部抵充给张某。(计130万按月息贰分计)”。张某的代理人当即反驳:1、该协议明示只抵充给刘洋80万元本息及另132-80=52万元,其他部分另行抵充给张某,因此,50%股份全部抵冲或转让给刘洋,子虚乌有。2、关某因债务无法对付而签署该协议,并且表现了对张某债务负责到底的意思,故该协议恰恰证明了关某没有丧失50%的股份。3、协议中的“工程款转让”,仍表现为支付工程垫资款偿还对外借款请求权的授权。无论授权谁,都是为了讨要到关某为该项目的付出,而非请谁讨要,就因此丧失讨要成果回归本人。后来是对前者的变更。不难看出,云祥公司主张2012年6月16日的《工程款转让协议》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
    六、云祥公司与关某均对全部债务负清偿义务,故为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云祥公司明示自有资金根本无力兑现顾乙的工程进度款,仍然与顾乙签订施工合同,刘某、关某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发包,向顾乙承担工程进度款支付义务,依据常识,发包人代表的资金筹措计划,当然属于发包方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张某没有理由不相信他是代表发包人对外筹措资金。问题是,无论关某借款垫资是职务行为,经手债务清偿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为何张某以关某负还款责任为基础,主张云祥公司负连带责任呢?本案中关某在2012年6月16日的还款承诺中,及2014年12月末以重新出具借条、2015年7月底庭审中承认对92.4万元负还款责任,均表明了他对其经手债务负责到底的真实意思。故,关某及云祥公司对张某借款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关某部分清偿时等额减少云祥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关某为发包人项目建设需要对外借款,作为社会中的自然人与发包人之间也产生合同之债;发包人曾口头承诺云祥粮库办好房产证时全部清偿发包人代表对外借资投入的款项,基于工程资金垫资、为垫资而借资的上下级关系,发包人未兑现承诺,导致关某不能对张某的合同之债不能清偿,云祥公司存有过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纵使云祥公司否认关某的借款是履行项目管理义务的行为,其仍得承担关某借款范围内的偿还义务。原告张某提供的6月16日《工程款转让协议》证明了刘某、关某合伙筹措工程资金保障粮库建设的事实,被告云祥公司提交的6月13日《工程款转让协议》,也证明了合伙之间关某按份享有50%的股份。云祥公司明知此事实,且曾经委托刘关共同处理发包事务、签订发包合同,却当庭陈述与刘洋约定将个人借款413万元折价为126万元,实际是将关某对外借款形成的50%股份以打折的方式全盘没收,以恶意串通的方式侵犯关某合法财产权益及关某经手债务的债权人利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云祥公司也得对关某的借款债务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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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越野行走 + 24 虽然不是文化娱乐内容,但还是要为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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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8-4 09:29:4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关注。
《文化娱乐》,与您共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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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8-4 10:36:49 | 只看该作者
依法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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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8-4 11:59:06 | 只看该作者
这也是娱乐的一种。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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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4:58: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也可以有啊,哈哈。
《文化娱乐》,与您共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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