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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法院办案不发举证通知不提前三天通知开庭
2016年8月12日,就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公司状告城中商店负责人刘敬贵的案例,我曾发表《射阳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第四天组织证据交换违法》,揭露射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栋于8月11日向被告刘敬贵送达民事起诉状,却同时传唤其在四天后的8月15日下午3:40到法院与原告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接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在原被告未约定证据交换时间的前提下,射阳县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内组织证据交换,即是为了剥夺(2016)苏0924民初5073号房屋迁让纠纷案件中被告刘敬贵的举证期间的权利。8月12日下午,刘敬贵找到了该案件的审判员王栋,向其提交了《关于另行指定证据交换时间的申请》等材料;主张“这个案件涉及的证据较多,需要收集证据并编辑证据清单,时间来不及,恳请将证据交换时间重新指定在答辩期届满之后。”
直到2016年9月1日,王栋法官未向被告刘敬贵送达举证通知书,更未另行指定证据交换时间,刘敬贵遂于下午3:10主动到法院找王栋法官,书记员何雯收下了他提交的两份证据,同时口头通知刘敬贵9月2日下午3:20开庭。刘敬贵提出质疑:“明天就开庭了,为什么事前我没收到任何通知,却在我碰巧来了才通知?”何雯说早就通知你了。刘敬贵说没有的事,让王栋法官出来讲话。王栋来后,刘敬贵问:“你说早就通知我明天开庭了,有什么根据?”王栋很强硬地说:“我这里没有了,给你了,我哪来的根据?”刘敬贵当时就火了:“你这法官怎么这样办案,怎么根据都给我了?你如邮寄给我,总该有邮寄根据吧?我若签收总有签收根据吧?什么都没有,这是不是欺人太甚了?”刘敬贵对我说:“我坚持要(2016)苏0924民初5073号开庭通知及应诉通知书,王栋就让开给我了。落款日期即当天9月1日。”
9月2日开庭后第三天即9月5日上午8:40左右,刘敬贵找王栋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王栋看完后不耐烦地地说:“你哪来的这么多的证据材料,你早先不送来的?”刘敬贵说:“我送材料又不违法。怎么就不能补充提交证据了?”王栋说:“你提交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刘敬贵实在看不习惯他那种满瓶不动半瓶摇的姿态,瞪着他问:“你到现在都没有发给我举证通知书,你有什么凭证说举证期限已过?你们于8月11日送传票时规定举证期限截止8月15日,前后只给我四天举证期限,明显违法。我当时提交了申请文件,要求另定证据交换日期,并要求确定举证期限。你至今告诉过我举证期限截止哪一天了吗?换个角度看问题,9月2日开庭时,原告主张有报警记录但举证不能,你要求原告在庭后七日内提交上述报警记录,凭什么它庭后七日内提交证据不超出举证期限,我庭后才三日提交,就超过举证期限了?”王栋气得脸都绿了,只好收下材料放在桌上,并对刘敬贵说:“你想投诉,照投诉去,没关系。”刘敬贵告诉我:“如果不是我无意撞过来,只怕明天下午开庭时,王栋才会通知我立即赶到法庭。如果我来得不及时,我都怀疑他能做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显然,案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日内通知原告给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七日内通知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件,告知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及应遵循的义务。王栋直到受理二十天后,开庭前一天才告知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对被告明显不利,明显包含着对被告诉讼权利的轻视,对原告利益的倾向。
在该案中,王栋法官未依法告知被告刘敬贵在举证方面享有哪些权利,未如实告知举证不能或不足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因此,王栋应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向刘敬贵送达《举证通知书》,但他没有,却送达了证据交换传票,只给四天举证期限。其做法乖张,不可理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因此,法院至少应当提前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便于双方提前做好工作或生活安排,提醒出差、旅游在外的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包括做好证据整理工作。因此,就刘敬贵案来分析,明天下午就开庭,竟然今天下午还未通知;明天下午都开庭了,相关法官竟然马虎到压根没有通知过刘敬贵开庭时间,却以为早就通知过了;反而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呵斥,还强硬地说什么我这里就是没有根据,你想投诉照投诉去之类的无所畏惧的话。最终的结果是:被群众一驳头一缩,把法官的脸面丧失殆尽——只可怜了那些兢兢业业、勤奋努力的少数好法官。
9月21日晚,刘敬贵告诉我:“王栋这人工作能力及法律素质太欠缺。何雯制作应诉通知书时,将原告名称写成射阳县第二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了,我现场向王栋提出二公司没有经过公司制改制,没有有限二字,要求王栋给予纠正,但王栋坚持不改。在9月2日开庭后,他说将按照原告此前起诉我的一个已经终结的案子的判决结果走,即明示我将败诉。这种做法实在有损于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经我申请,他已在这个房屋迁让纠纷案件中回避了。”
2016年9月28日上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陶颖以打电话给我:“你好,你不服市政府的44号及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既定开庭时间为11月某日,我们将快递送达开庭传票与你,麻烦你注意查收,并准时出庭。”瞧!比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位同志,服务超前,注重细节,说话温和,信未至,声先闻;射阳县人民法院的王栋法官的服务质量肯定是差得没得说了。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射阳县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工作作风确实应当彻底整顿了。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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