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76年的王某某是江苏省建湖县人。2009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某医药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在王某某代理的药品中,某品牌的龙血竭药品是比较重要的一种。为了扩大该药在南京市某三甲医院的销量,追求高额利润,王某某可谓费尽心机。 王某某发现,单纯跑科室效率不高,通过内部人引荐才是登堂入室的捷径。经过一番努力,他通过各种关系介绍结识了这家医院退休返聘的人员戴某某。之所以选中戴某某,是因为戴某某退休前是该院药剂师。戴某某工作上的便利,可以高效地帮王某某统计出该院医生开具龙血竭药品的用量信息。与戴某某建立联系后,王某某与戴某某约定,由戴负责向该三甲医院的医生推销龙血竭药品,并给予戴好处费。从2009年9月至2014年11月间,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每盒13.5元的药品回扣共100余万元打给戴某某。戴某某按照王某某要求,将其中的273800元送给开具龙血竭药品的邬某(另案处理)等医生。 2014年11月2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根据线索,将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王某某带至南京市玄武公安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当日,侦查机关决定对王某某立案侦查,随后获得了某医院出具的龙血竭采购数据统计表、医师开具龙血竭数量统计表等书面证据,并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定性不持异议。但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与戴某某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戴某某,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建议对王某某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找到南京某三甲医院退休返聘人员戴某某,通过戴某某违规统计医师使用其代理销售的药品用量信息,采用给医师开单提成的方式扩大相关药品的使用量,定期将回扣款汇至戴某某处,由戴负责向相关人员行贿。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与戴某某相当,其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理应严惩,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法院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后,由该院将王某某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侦查机关后于当日立案侦查。王某某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其归案后对其伙同他人行贿的事实予以否认,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帮助王某某当掮客的戴某某,则被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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