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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申请超出60天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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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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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22:40: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2-24 23:01 编辑

                     盐城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申请超出60天不作出决定


      

      2016年10月19日,笔者在人民网江苏视窗发表《盐城城南新区公安局为应付信息公开竟伪造笔录》,反映该局新河派出所民警违法传唤盐城市金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某,并让曹某倒签做笔录的时间,曹某不愿与公安人员沆瀣一气,遂将该局的不良做法告之与我。次日即10月20日下午,外甥孙某向盐城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张某交付行政复议申请两份及相关材料,张某收件后拒绝开具收件回执,笔者遂投诉盐城市公安局至盐城12345,12345稍后反馈:“盐城市公安局答复盐城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流程中没有开具回执的规定,也不实行政府部门的收件清单制度。”笔者遂于当晚在盐城多家网站发表《盐城市公安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不执行回执制度》,以固定于该日提交相关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

      孙某的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在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治安管理案件办结后继续调查应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查明的事实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19日下午与盐城市金时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时,要求其倒签日期的方式帮助伪造笔录的行为违法。3、确认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与上述金时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谈话所制作的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26日,孙某收到了一封落款为2016年10月24日,于2016年10月25日寄出的公复补字【2016】5号《盐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其内容如下:“孙某: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城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复印件一份、孙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的3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应受理为行政复议案件,但可作为对城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以下材料:明确是否对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城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孙某收到后,询问我:“舅舅,我在1021日压根就没去过盐城市公安局,这是怎么回事?我查阅日记在20161020日下午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我复查了你在盐城网站上发表的网贴,发现最早发表时间也是10月20日,说明我并没有记错。这盐城市公安局说于20161021日收到过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我这天根本没有提交过申请,哪来的复议请求,我更不知道这份公复补字【20165号补正通知上的3项复议请求,究竟是啥?”我看过补正申请后对他说:“该通知的内容排除了要求你就20161020日向该机关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的可能,故而,与你请求对倒签笔录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无关。你就当它是逗你玩的就行了。”

孙某忧虑了:“盐城市公安局让我在5日内明确:“是否对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城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我答道:“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是于2016年9月9日晚在盐城市拘留所内收到的,若对行政拘留不服,复议期限60天应截止2016年11月8日。故而,你没有义务在5日内即2016年11月1日前告诉它,更何况是否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用五天的时间你也下不了决定。盐城市公安局虚拟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并借口为履行法定职责而搔扰你的生活不应该;是否对行政处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过了11月5日再推敲不迟。”

      孙某说:“会不会是将我于10月20日提交,误记作10月21日提交了?”我说绝不可能,盐城市公安局向市长热线反馈被投诉事项时,说没有开回执的规矩,这说明他们有足够的自信,不会记错日期的。该补正通知本身即足以证明它要求补正的不是你于10月20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一个基本常识,申请行政复议要交正本一份,按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你10月20日交的是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而这补正通知上却写的是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你想想,市公安局的公务员再笨,也不至于不会数数字吧?你也不必担心这份补正申请会影响到你在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期限的计算。补正通知上写得很清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皮之不存,毛将蔫附!10月21日你压根没有提交申请,何来的视为放弃申请?”外甥首肯:“你说的不错。我直觉这文号就是假的,盐城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用的是盐公复开头文号,这个补正通知上的文号少了个盐字。”

      2016年12月23日,孙某将盐城市公安局告至盐都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盐城市公安局超出60天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他在行政起诉状中称:“被告从10月20日下午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截止12月22日,已经过62天。《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在五日内通知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因此10月20日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其在60天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显然违法。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其后,盐都区人民法院向孙某寄达盐城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0日制作的《行政答辩状》。该局答辩称:“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下午到盐城市公安局要求确认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作出城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与曹某谈话行为违法以及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对孙某说:“市公安局在这里确认了你在2016年10月20日下午向盐城市公安局提交过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提交行政答辩状时作为证据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与你诉讼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相同。即它确认了公复补字【2016】5号《补正通知书》上补正材料所针对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它于2016年10月20日收到的申请;5号补正申请的文字也根本反映不出所涉及的行政复议请求与你10月20日所提行政复议之请求的任何一条相关。”

      综上所述,盐城市公安局对孙某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申请,既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也未作出任何回应;因为相关请求戳穿了他们的把戏、刺痛了他们的神经,故而置之不理。该局超出60天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确凿违法。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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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5 08:46:38 | 只看该作者
既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也未作出任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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