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3-26 21:42 编辑
盐都区法院滥用公告方式送达侵害被告合法权益
笔者在此前的《盐都区法院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时违法缺席判决》中谈及:2017年3月22日下午,盐城市民刘某了解到有一笔以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2.5万元的裁判依据是(2016)苏0903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我遂带她去盐都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查阅了该2973号案卷。 通常调阅案卷发现,殷某起诉刘某及其前夫的借贷纠纷案件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盐都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金娟于2016年4月29日向刘某寄出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邮政快递详单号为EY212053712CN。但快件详单上并未填写刘某的联系电话,该存卷的详单上右下方写了一个“退”字,表面该件被退回。刘某说:“去年除了春节前我离家十来天外,天天住在家中,我从未有过接到快递人员的电话不收快件的情况。我家离盐都区人民法院不远,盐都法院为我前夫留下的债务早在多年前就对我执行过,包括殷某不可能不知道我的手机号码。”我说:“殷某在起诉状上,法院在快递详单上均未填写你的联系电话,应当就是为了创设快件投递无法送达的假象,明知你在家,却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驳夺你参与诉讼救济权利的机会。” 案卷内容显示,2016年6月2日上午,法官许官林与殷某做谈话笔录,问殷某对于寄给刘某等二人的快递被退回有什么意见,殷某答复通过公告送达,他垫公告费。盐都区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6月10日在报刊上发表《公告》,内容如下:“唐某、刘某:本院受理殷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盐都区人民法院应殷勤要求,对刘某等二人采取公告送达传票的方式,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通过该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送达,以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未果为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八条规定:“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邮寄送达不是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应由法院指派该院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送达。 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寄出的是法院特快专递。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专递方式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效果,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在不尝试直接送达情况下,直接交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根据法释【2004】17号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但浏览全卷,盐都区人民法院并未要求殷某补充材料。该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限于“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情况。 生活在城市里的人可以相见,由于法院在邮政专递详单上没有填写刘某的手机电话信息,而邮递员上班派送快递时,刘某往往也在班上,因此,邮递员跑到刘某的门上拍门无人应声,几次送达空返而归,实属正常。如果依此得出刘某的地址有误,或者此地址无人,明显违背常理。笔者到位于盐城市区新都路雅家乐超市总部西侧的邮政快递行政中心调取EY212053712CN派流过程记录显示:4月30日上午11点半左右首次投递,未妥投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4月30日下午3点半左右第二次投递,未妥投原因也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5月1日上午8:40左右,第三次投递,未受投原因同前。然后于5月1日下午2时前退回盐都区人民法院。 了解过刘某工作的行业特点之后,我发现刘某星期假日正是工作紧张的时刻,所以2016年4月30日及5月1日这两天通常理应放假的期间,她不在家。在投递地址完全准确可靠的情况下,盐都区人民法院仅因在两天内投递三次家中无人,就以刘某下落不明在报纸上公告,实在太过离奇。按照这种逻辑,如果某人外出旅游三天或者离家住两天院,或者邮递员来的时候,收件人恰巧都在菜场买菜,或者刘某下楼梯的时间还曾与邮政员擦肩而过,但邮递员并不认识她等情形,盐都区人民法院都能以被告地址不能确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本案另有离奇之处是:刘某的手机信息一直被盐都区人民法院掌握着,她在该院的一个执行案件中是被执行人,相关执行法官一直可以与她保持电话联系。许官林只要搜索一下案件受理系统,就能轻易地找到她的手机联系方式。公告的主体是盐都区人民法院,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掌握刘某的联系方式,却以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违背违法。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天天上班,按时回家的妇女,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盐城区人民法院在报刊上发了公告;还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利于她的判决。这诉讼程序的所谓公正性,真如旧时代女人的裹脚布,不忍目视、不忍鼻闻,丑恶交加。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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