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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20 08:04 编辑
盐城人寿建军路营业厅收保费给无效票据不提示
2017年4月19日下午3:15左右,中国人寿公司盐城分公司0515-88366535拨打我的电话,说我有一个英才少儿险的保险费尚且没有缴纳。我随即在3点半左右到了建军路上盐阜饭店向西不远、路南的盐城人寿公司。等待排号到我后,在3号窗口缴纳了本期保险费447元。工作人员收费后,从桌面下抽出一张A4纸放在打印机里打印,我感觉好奇怪:“难道中国人寿现在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开始打白纸条,不再开具发票了?”
工作人员打印好后,递给我说:“这就行了,上面有我的签名、工号,收费金额。”我说:“现在不开发票了啊?”女同志说:“现在开发票都是开增值税发票,你不要开发票有这个就行了,如果要开增值税发票,你到一号窗口开具。”我看到她书写的工号是B209507,打印材料上显示经办人陈某燕。
来到西侧的一号窗口,空无一人。我于是问二号窗口的女同志:“这一号窗口的人不上班吗?”她回过头来:“对不起,一号工作人员是大肚子,暂时有事不在班上。”我说:“那我缴了钱,你们不给发票也可以,在这个白纸条上盖个公章行不行?”二号说:“有三号工作人员的签名就行了,你在这儿缴费,上面都有摄像头呢?”我说:“这不行。以前新闻上有过储户将钱交给银行的职员,该职工携款逃跑,银行拒绝承担责任的。我也不是坚持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盖个公章就行。”
二号说:“我们这个营业厅,不允许使用公章的。”我说:“哪有这个歪理。你盐城人寿开门营业,开发票的人又不在,难道这么多客户来此缴费,都不给个有效的凭据,万一那天产生纠纷了,你保险公司说我没有缴费,或者说你公司没有这个单据上所说的员工,我没办法证明她曾经是你们的员工啊?摄像也只能保存一段时间,而且你们有摄像也不可能给我当证据用的,是不是?”
二号说:“你看这样好不好,你过几天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我说:“不行,中国人寿开门营业,收款即应同步开具票据,哪有全天候经营一概不开票,要票则隔日来取的说法,这不是刁难客户吗?我没有哪个时间跟你们来回折腾。”
我对周围的顾客说:“大家看看,这打印件上写着以下几点:1、无公司印章,本票据无效;2、属于2016年5月份以后的事项,如需要增值税发票,请携带本票据到公司申请换发增值税发票。3、如本票据由银邮渠道代开,无公司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和银邮机构印章,本票据无效。4、如本票据由银邮渠道以外的代理机构代开,无公司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和代理机构代收业务专用章,本票据无效。上面注明营业单位姓名顾彩兰,这就说明,该营业厅可能是保险费代收机构,客户交了钱,如果不要发票,拿回家的只是一张废纸。”
隔壁三号将头伸到二号窗口,她说:“我刚才不是跟你说吗,如果你需要发票,可以到一号窗口换。”我说:“什么叫需要?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是他自认需要一张无效的、不被人寿公司认可的白纸打印件就足够了吗?开具发票为什么要客户向你要。如果客户不需要或者因为大意,你说拥有这张白纸打印的东西也能证明向人寿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可是这张票据有用吗?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本票据不盖章无效。你刚才告知时,为什么不向客户口头释明,该票据没有加盖人寿公司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是确凿无效的;却告诉我说这张打印纸具有缴款的收据作用?人寿公司窗口开具出来的票据,人寿公司法人不认可,我怎么解释得通?”
二号窗口的女同志看起来比较稳重,她说:“先生,你先坐那边等一会,最多半小时,我联系工作人员过来给你开具增值税发票。”我说:“好的。”等了估计约一刻钟光景,真的来了一个孕妇,收走我持有的打印纸,给我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票据编号为NO52939090,印文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发票专用章(1)”。
我这里要提醒大家,与保险公司打交道,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不要缴了钱,过个三两个月,突然发现缴费的单子上注着“本票据无效”,才大呼上当。这种票据备注的说明文字,往往是该公司促狭的律师所设计,其目的就是逃避对客户的法律责任;作为客户,你不能因为缴费的门外印着中国人寿的招牌而认为它一定不是人寿公司的代理商,说不定收费的任务是被发包给个人,然后召集一批人来处理。根据备注提示,一号窗口开票的,应是人寿公司的派驻人员,除此窗口外,客户缴费后取得的打印在A4纸上的单据,人寿公司并不认可,属于无效票据。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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