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评头论足] 大连两级法院在作出裁判中均不写明诉讼费负担

[复制链接] 0
回复
746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53

主题

637

帖子

3229

积分

定远将军(正五品)

Rank: 10Rank: 10

积分
3229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6-7 08:48: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6-7 08:49 编辑

                          大连两级法院在作出裁判中均不写明诉讼费负担        
      

      2018年2月2日,锦垚公司要求职工陈建荣及朱小红将客户交付的、截留在身边的货款返还,向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2月13日受理。同年3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书》,在“驳回原告大连锦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接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感觉奇怪,2018年2月2日时,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是收了原告5元钱案件受理费的,但结案的裁定上竟然没有对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作出处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在裁判文书正文之后接续“(九)尾部1.尾部应当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和告知事项。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如:“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申请费……元,由……负担”。3.诉讼费用不属于诉讼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判主文,在判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即,一审裁定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不正确的。
       原告不服前述881号裁定,于4月3日下午3时许向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俊华的助理吴月明提交一式三份上诉状。吴月明审查后对原告的工作人员孙某道:“提起上诉,你们要交上诉费的。”我遂提出质疑:“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进行上诉的,一审法院依法不应当代收上诉费,对此我可是有成功案例的。”吴同志说:“怎么可能呢?庭都开了,哪有审理过了,还有退回案件受理费的,又哪有上诉不交上诉费的?”我说:“既然如此,你们收吧,反正钱不多,对于该不该收,我事后会发现网络评论。”
       这有点腼腆的吴姑娘于是就出去请示领导,一会来了一个男法官,头发有些白,但人很精神,说话也和气。他说:“你们可能是对这个裁定结果不服,其实与上诉费收多少没关系,是吧!对于你们的上诉我们会尽快提交到中院,如果我们的裁判存在问题,我们会立案受理。何必纠结于驳回起诉时,该不该退回案件受理费;提起上诉时该不该预交上诉费呢?”吴则说:“如果驳回起诉时应当退还受理费,我们应退不退,这开发区法院早被人砸了。说不应当交上诉费,反正我觉得不靠谱。”
       孙某转弯子,让我不要顶真,我于是对这位男同志承诺,我不会网上发贴曝光,但可能会写出文章来送给吴姑娘,与他切磋。我拿出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例给他看,告诉他有一个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原告被驳回起诉,在原告上诉时被一审法院预收上诉费,在二审中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代为退还。他说:“但那是行政诉讼案件,而这是民事诉讼案件。”我说:“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收取诉讼费与否的规定,不可能不一致的啊!”随后,吴月明向孙某开出了预收10元钱上诉费的通知,我估计这5元是按简易程序标准,而二审肯定是普通程序,所以才收10元。
       上文所指我向男法官出示的是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09行终396号《行政裁定书》,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凤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行初157号行政裁定,而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原审被告)及盐城华光真永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及陈晓华(原审第三人)。案由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裁定第2页查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陈书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审法院予以退还。”
       该判决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行初15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陈书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在该396号裁定尾部的上方,即裁定丄文的尾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无须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责令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应为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陈书凤已缴纳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当退回已收取的5元案件受理费,该院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目的,就是想侵吞当事人的5块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锦垚公司不服(2018)辽0291民初881号裁定驳回起诉,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收取10元的的上诉费,属于乱收费。
       我对孙某说:“这个10元钱上诉费极可能被开发区法院收取后入了小金库,也可能转送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用作承办法官的辛苦费了。我们且看大连中院未来如何处理这10元案件受理费。”2018年5月16日,锦垚公司收到(2018)辽02民终3960号民事裁定(该案审判长季烨,其他合议庭成员王亮、刘小南,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我本以为,大连地区一审法院不懂收费规矩,乱收费尚可理解,大连中院应当知书识理的,但是,我无论如何想不到,在这个3960号终审裁定中竟然对将10元钱囊括的事避而不提,即也未写明诉讼费负担及告知应否退回。各位看官,通过上述的(2016)苏09行终396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看出,在我们江苏,对于一审法院乱收费采取的是纠正与抵制、廉洁为民的办法,但在辽宁大连,对于一审法院乱收费,采取的却是支持、纵容、侵吞害民的路线。”
        一个在预收案件受理费阶段,即存在腐败之心的司法机关,当然会让人合理怀疑它治下的法官很难公正司法;季烨作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当事人不服驳回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时,不应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明知一审法院的做法不对也不予纠正,明知应当退还上诉费而拒不退还。笔者将继续跟踪这10元钱到底是被一审法院吞了,还是被大连中院笑纳了?连5元钱、10元钱这么小的金额都能看得上眼,且不告知退还,我心里真的不是滋味,王俊华、季烨,你们受苦了!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