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7日下午,我带(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某找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丽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李丽对刘某说:“你之前交的执行异议申请没得用,我们不处理。”我知道她是指法律工作者俞某帮刘某起草,由刘某交给李丽而李丽当场拒绝签收的那份。我对李丽说:“刘某此前向你交执行异议申请,你拒绝签收及处理,刘某不再与你计较;但是我沈某今天帮刘某交付执行异议申请,你必须签收。”李某及执行局沈建华局长均拒绝签收刘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最终,我帮刘某向该院立案厅提交了书面材料,立案厅的同志向刘某开具了收件清单。
2017年3月23日下午,刘某涉及的另一个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王某约我谈话,因该院临时通知王法官参加视频电话会议,我突然想起3月7日提交的执行异议,早超过十五天的审查期限了,遂跑去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查询案号及承办法官的相关信息。被告知案件受理系统中查不到该执行异议立案受理的信息,即尚未受理,但已交民二庭相关法官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我惊讶得下巴都要掉了, 这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严格得超过十五天了都没想好该不该立案。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等事项的案件。”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5月5日施行的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盐都区人民法院应当在2017年3月10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受理,应向刘某送达不予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如果决定受理,应向申请人刘某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