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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调高 上限调整至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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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1:0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盐城晚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标准从11700元调整至13000元。调整后的新规将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主要是在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规定,自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

调整后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了再次明确。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一律为20%。

新规中,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了调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区、东台、大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270元)。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从11700元调整至1300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当年未公布的暂时按上年度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13000元。




我要代表月亮消灭你们! 没错!就是酱紫!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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