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纪实中国] 人社部@所有人:六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转)

[复制链接] 0
回复
327758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10-17 09:07: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社部@所有人:六种情形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
2018年10月17日07: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 [url=][/url]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16日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列举了六种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并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将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意见》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同时《意见》指出,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编:张鑫、唐璐璐)


人民日报客户端下载 手机人民网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