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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谈兵] 我省禁用“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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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4 05:26: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江苏严禁使用“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
2020-07-22 07:51南京晨报评论(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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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通讯员 方方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通告》(下称《通告》)。
[url=http://saxn.sina.com.cn/click?type=bottom&t=UERQUzAwMDAwMDAzNzExNw%3D%3D&url=http%3A%2F%2Fslide.jiangsu.sina.com.cn&sign=9aee3ef331d1a625][/url]

  《通告》要求,自当日起,严禁在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制造、加工、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在门牌、店招、户外宣传中使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开展经营活动;严禁以“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营销噱头,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用渔具、电鱼设备的违法广告;严禁非法配载、运输、携带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严禁制造、销售、购买禁用渔具、电鱼设备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等。
  江苏省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为:12315,有关部门查实后,将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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