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是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鹿鸣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贴在小区楼道口的。
我对提到的两个根据进行了搜索,《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只字未提“物业管理委员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只在第二十七条中提到“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下: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请问:我们小区属于上述情况吗?你们指导过吗?你们是过于勤政还是懒政?为何急于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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