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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话题] “疑罪从挂”8年 公安局和检察院“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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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8:1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起刑事案件被“挂”了起来,一挂就是8年。期间,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来回踢皮球,

并试图通过精神病鉴定使延期羁押合法化

本刊记者/霍思伊

2013年10月30日,杜勇走出了济南市看守所。他心里想着两件事:追责、申请国家赔偿。

此时距离他被刑事拘留,已经过了五年半。而在其中的大多数时间,他的案子被“挂”在了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后者对他既不起诉,也不做出撤诉的决定。

2016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鲁济市中检赔决(2016)1号),决定向杜勇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490657.5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杜勇对此不服,近日提出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要求市中区检察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7.173万元,误工费43.59万元,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18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20万元。并要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被抓

2008年4月15日,在广州打工的杜勇,因洗发水质量问题和商家发生了冲突,被带到了派出所。在报出身份证号后,广州警方并没有就他与商家冲突一事进行讯问,而是问了他另一个问题:“你知道济南北村的纵火案吗?”

杜勇说:“我知道。”

2002年6月23日凌晨,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北村一居民家中发生一起纵火杀人案。房主邸某某、房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玄某某严重烧伤,经鉴定为重伤。

这个玄某某曾与杜勇有婚约,但后来因故分手。杜勇称,因玄某某欠自己2万元不还,两人还诉诸法院,法院判玄某某应还杜勇8000元。案件发生时,还有4000元尚未还清。彼时,玄某某正在在纵火案中死亡的邸某某家做保姆。

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将杜勇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上网进行追逃。广州警方正是看到了网上的通缉令,才问了上述问题,并将杜勇拘留了起来。

对于自己被列为嫌疑人一事,杜勇2002年就已经知道。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年有一天,他从广州打电话给在老家的舅舅,原本是想托他催促前女友玄某某还钱,结果接电话的表嫂告诉他,由于前女友玄某某的供述,杜勇已经被列为怀疑对象,警方曾派人到他和他的亲属家调查。

但后来也没人来找杜勇。他说,从2002年到2008年被捕,自己曾经用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和暂住证,姓名和在广州打工的住址都没有变动,“如果来抓我的话,百分百能抓到我,这么多老乡都认识我。”

后来在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分局被审讯时,他曾经问过此事。一位吕姓办案人员表示,2002年是换届年,警方太忙,人员也有调动。

根据杜勇自述,2008年4月19日上午,济南警方的三位办案人员来到广州市,3天后将杜勇从天河区看守所押回济南。杜勇先后被关押在二七新村派出所和市中区刑警大队地下室。

接下来是三天四夜的审讯。杜勇说,从被带回济南一直到4月25日夜里,自己没有喝水,没有吃饭,也没有睡觉,“那种滋味真的没法形容,很难受。”

到后来,实在忍受不了,杜勇就提出来,给他水喝给饭吃让他睡觉,他就认。从4月25日晚开始,杜勇开始认罪,并按了手印。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02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杜勇因怀疑其女友玄某某与玄的雇主邸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便伺机报复。杜勇携带两桶汽油共计20升、面团约20斤、斧头一把等作案工具,窜至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北村6号楼2单元102室门外,利用和好的面团在102室门外围成一个小型围堰,将准备好的汽油从围堰中倒入,使汽油能全部流入102室内,然后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燃后逃窜,致使住在102室的受害人邸某某和房某死亡,玄某某严重烧伤,经鉴定为重伤。

《起诉意见书》显示,认定上述犯罪实施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受害人玄某某陈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害人住院病例、法医鉴定以及死亡证明等。

2008年4月28日晚,杜勇被关进了济南市看守所。

被“挂”

进入看守所以后不久,杜勇就开始翻供。办案警官拿着相关的材料让他签字,他拒绝了。检察院接收后对他提审时,杜勇反映了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

此后的五年半,杜勇既没有等到自己的一纸判决书,也没有等到撤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他的案子被“挂”起来了。

从相关的材料中,能大体看出这个案件的办案流程。

2008年5月22日,即杜勇被移交济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33天后,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批捕决定。

2008年7月10日,济南市市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杜勇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杜勇被移交济南警方82天。

2008年8月15日,市中区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济南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由市中区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一直为这个案子奔波的杜勇的表哥施先生,曾在2009年1月份去济南市检察院询问案件进展,得到的回复是,该案已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卷当时在公安机关。

施去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案情复杂,要等待上级的指示。

此后,施先生又多次去警方询问案件的进展,得到的答复大同小异:案子正在处理,程序尚未走完,需要请示上级。

施先生有时候感觉很恼火:“有罪的赶紧判,没罪的赶紧放出来,一直没有答复。拖着都难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经过计算可知,包括两次补充侦查的时间,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可达六个半月,即第一次的一个半月,加上两次补充侦查的两个月,再加上两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的三个月。

杜勇一案,济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将案卷移交给市中区检察院的时间是2008年7月10日。按此计算,市中区检察院最迟做出决定的时间,是2009年1月25日。

检察院对案卷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证据充分,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鉴定

从2009年4月起,杜勇开始向看守所的负责人和驻所检察官反映超期羁押的问题。

最初,看守所的办案人员对杜勇表示,他的情况已经向上级反映,让他耐心等待。到了9月份左右,杜勇再找驻所检察官了解进展时,对方要求他做一个精神病鉴定。

8个月前,济南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见杜勇时,曾向他建议做一份精神病鉴定,被杜勇拒绝。此后,检察院和警方又多次要求杜勇做精神病鉴定,都被拒绝。

杜勇纳闷,自己好好的,为什么要被建议做一个精神病鉴定?后来他了解了相关的法律后,渐渐看出了一些门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杜勇分析,检方和警方让他做精神病鉴定,是为了让超期羁押合法化。

杜勇的律师王敬东说,如果检方判定杜勇有精神病,再以其有精神病不能负刑事责任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相比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检方和警方更有利。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业内人士的采访中了解到,在检察机关的考核中,对一个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的检察官和检察院都影响较大,因为这意味着检方可能办错了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实践中,检方通常会努力避免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为不起诉找出一个看似合法的理由,比如做精神病鉴定。”一位业内人士说。

杜勇每次向看守所反映超期羁押的问题,都会被要求做精神病鉴定。杜勇说我并没有做精神病鉴定,对方则回复说,现在是“等待做精神病鉴定期间”。

北京师范大学刑诉法教授宋英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做精神病鉴定,从做出这个决定到做之前也要等,有一个时间,“但是不会是等几个月,甚至几年,因为如果决定,就会很快去鉴定机构做鉴定。”

多次被要求做精神病鉴定后,杜勇开始绝食抗议。被羁押期间,杜勇先后绝食三次,第一次绝食10天,第二次15天,最后一次27天。

最后一次绝食从2013年7月26日开始。看守所的监管支队长向杜勇表示,已经在向上面反映问题,上面在开会研究,不久就会有结果。

2013年10月30日,市中区公安局将杜勇释放。10月31日,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5年4月29日,监视居住半年期满,而杜勇依旧没有等到一纸不起诉决定书。换句话说,他依然是犯罪嫌疑人。

“踢皮球”

2015年5月13日,杜勇找到曾为李怀亮案辩护的王永杰律师,希望他能帮自己维权。王永杰向杜勇推荐了自己的同事王敬东代理此案。

王永杰代理的李怀亮案,与杜勇案有几分相似。李怀亮于2001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此后羁押时间长达12年之久。2013年4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释放。

2015年5月26日,王敬东来到济南,会见杜勇案的办案警官郭志刚,郭志刚表示,案卷已移交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

王敬东来到市中区检察院,要求阅卷。负责起诉审查的该院公诉科表示,已经查阅过案卷,由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接收,案卷暂时搁置在案管科处,由案管科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此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所以律师无权阅卷。

案管科证实了公诉科的说法,同时表示,此案已搁置很久,公安机关一直不来取卷,并拒绝接听电话。

案管科工作人员当着王敬东的面,拨打了郭志刚电话,未接通。王敬东于是在案管科现场拨打了郭的电话,接通了。郭志刚表示,他们已经按照程序向检察院移交案卷。

由于无法阅卷,2015年5月28日,王敬东将申诉书寄往市中区检察院,限期内未得到任何回复。

2015年6月19日,王敬东将申诉书寄往济南市检察院,限期内未得到任何回复。

2015年8月7日,申诉书被寄到山东省检察院,仍然未得到回复。

2015年9月9日,王敬东来到济南市检察院,控申处的一位姓贾的检察官告诉他:公安机关已经将案卷从市中区检察院取回,以前的二次补充侦查的第二次没有进入登记系统,不算二次,现在仍在二次补充侦查阶段。

王敬东致电郭志刚,郭确认案卷已经取回,但否认了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登记的说法,称不是二次补充侦查,只是还要再查。

王永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检方说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登记,可能只是检方的一个说辞。“不登记不代表不是二次侦查,登记只是走个形式。”

北京师范大学刑诉法教授宋英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按照法律规定,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不能再将案卷退回。“如果公安移送案件的手续不全,检察院可以不收,如果手续全,检察院在审查之后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10月9日,王敬东致电济南市中区检察院公诉科一位姓张的科长,询问警方是否在补充侦查后将案卷交回检方。对方表示,公安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任何新的东西,也没有补充侦查的工作说明,不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故未收材料。

但郭志刚向王敬东表示,他们上交的文件和工作记录齐全。

2015年12月9日,郭志刚向王敬东来电,表示此事已经向局长汇报,案件正在侦查。2016年4月29日,王敬东致电郭志刚,对方依旧表示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查。

如果从杜勇被移交济南警方算起,此案至此已经被挂了八年。

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先后向济南市公安局和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南市检察院和市中区检察院提出采访要求,希望了解杜勇一案的相关信息,均被拒绝。

济南市公安局综合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早就移交给检察院,由于检察院对其有监督权,此案由检察院进行统一说明。

济南市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刘军表示,该案卷可能在公安局,他们不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把案子退给公安补充侦查,决定权就在公安那儿了。”

施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杜勇被羁押期间,公安机关曾多次向他表示自己的为难之处。“他们说,案子老是不结,他们也没办法。因为(这是)政法委牵头办的案子,上面不发话,他们也推不出去。”

针对杜勇一案,王永杰认为,从法律上讲,检察院必须要接收案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在错案终身追究的压力下,很多证据不足的疑案,往往就这么被挂了起来。

“我不说你有罪也不说你无罪,但是公检法之间相互踢皮球。挂几年,领导提拔或调走了,这个案子就不管了。搞错了担责任,搞对了得罪人。”

王敬东认为,对司法机关问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此类“疑罪从挂”案件的原因之一。他说,虽然超期羁押、疑罪从挂明显违法,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超期羁押或疑罪从挂的后果和责任。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7种特殊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疑罪从挂的情形,并确定了这种情形赔偿的具体范围。

上述《解释》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王敬东说,这一规定意味着,只要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而在此前,只有经法定程序确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行为错误之后,相应的国家赔偿程序才能启动。”

这等于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扩张性解释。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在上述《解释》出台之前,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司法机关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5月10日,杜勇将申请国家赔偿的材料交至济南市中区检察院控申科。

2016年5月13日,济南市中区检察院来电表示,已经立案。

2016年7月7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对杜勇作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鲁济市中检赔决(2016)1号)。

该《决定书》说,赔偿请求人杜勇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间共被羁押2025天为由,请求本院向其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490657.5元,精神抚慰金171730元,误工费435900元,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18000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200000元。本院决定向杜勇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9065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到杜勇户籍所在地宣布该决定,为杜勇消除影响。

杜勇对此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杜勇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此外,他还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杜勇说,在看守所五年半期间,他染上了风湿病,双手肿胀,手关节和双膝疼痛难忍。作为一名压力容器焊工,其生活来源以打零工为主,但过去的这段经历使他很难找到工作,身体的状况也让他丧失了一些工作能力。而这一切,他认为都是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错了案。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一位办案人员则表示,按照公安机关的证据标准,杜勇作案毫无悬念,只不过检察院对于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使得现有的证据不够定罪。

该办案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个案子是国家法律进步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法治进步了,有些证据可能我们警方认为是100%或90%,但是检察院那边认为还不够定罪,就出现这么个结果。”

“我们办案人员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深思,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是不是太快了。”这位办案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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