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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城南新区公安局称被扰乱秩序企业名称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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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5:29: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城南新区公安局称被扰乱秩序企业名称应当保密
   

   外甥孙某说他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了十天,很冤枉。他向我出示了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大致浏览一遍后问:“处罚决定上载明:2016年9月8日中午,孙某指使黄某某等人采取拉横幅、喷漆等方式扰乱了刘生工厂的正常秩序。那么,你到底有没有指使姓黄的拉横幅,这个被扰乱秩序的刘生工厂叫什么名称?”孙某说:“公司领导安排我与几位同事找刘生催要债务,……至于刘生工厂,叫什么名字,我更不清楚。我们是向刘生讨要债务。所以,公安机关至今没告诉被扰乱工作秩序的企业名称。”
  我遂陪他一起于2016年10月9日下午向盐城市城南新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指刘生工厂的企业名称”。10月27日,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向孙某送达《关于孙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文称:“你在申请中要求公开盐南公(河)行罚决字【2016】848号处罚决定中……刘生工厂的企业名称。因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书面征求相关第三方意见,相关第三方均不同意公开。
  孙某不服,他说:“城南新区公安局所属的新河派出所要我承认扰乱刘生工厂的企业管理秩序,我不承认,我说刘生工厂叫什么名字我都不晓得,我等几人是向刘生夫妻私人催讨债务;我也不知道刘生有没有注册过公司,新河派出所所称的刘生工厂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我问他们刘生工厂叫什么名字,他们说这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没有必要告诉被传唤人被扰乱的企业名称,他们不听我的申辩,直到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前,他们仍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告知。”11月5日,孙某在盐城市公安局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政详单号1050877046221),要求确认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不公开被扰乱秩序的企业名称信息违法。


  作为外甥的代理人,我与市公安局0515-83220475法制处的负责人马良同志取得联系后,于2016年11月30日下午3:20分左右,与孙某一起在复议机关的信访接待室查阅城南新区分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答复材料。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在落款2016年11月23日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孙某)提出的理由不正确:……申请人孙某要求公开的……被扰乱秩序的企业名称等信息均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其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相关第三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公开案件中涉及本人信息的所有材料,且该相关信息的不公开并未影响扰乱单位秩序案件的认定及申请人的利益,我局对该信息不予公开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我对马良说:“扰乱企业秩序是否成立,必须以企业法人依法成立并合法经营为前提,如果口头上的刘生工厂,实际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组织,那么就是有扰乱的事实存在,也不能给孙某盖上扰乱企业经营秩序的大帽子。扰乱企业秩序不成立,那么,作出的行政处罚当然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至少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以孙某扰乱企业秩序,却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信息公开程序中、行政复议程序中口径一致地强调——对于孙某所扰乱的企业名称信息,依法应当保密——充分证明了城南新区公安分局不仅在孙某的治安处罚案件中,而且在以往适用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进行行政处罚时,[size=18.6667px]一贯存在剥夺被处罚的群众质疑扰乱的究竟是不是企业的秩序,以及是什么企业的秩序时的申辩权。”
[size=18.6667px]  我进一步说:“企业设立的目的当然是为经营、从商,这个刘生工厂的企业名称,如果以涉及商业秘密为借口,虽然蛮不讲理,我觉得还扯上一点藕断丝连。这城南新区公安分局的领导我真不知怎么想的,企业名称信息竟然涉及个人隐私,那么孙某更有理由怀疑刘生工厂未经注册或非法经营了。”[size=18.6667px]马良无奈地说:“企业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在企业信用网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他们说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公开,是有些说不通。但这事我不好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城南新区公安局适用此条不予公开,明显不当。适用该条不予公开存在一个前提,即,未征求第三方意见时,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在此前提下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城南新区分局认为企业名称信息中包含个人隐私,是无脑的思维;一个企业主自愿将个人隐私信息纳入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本身,即是所包含的隐私无须给予保护的意思表示。
       城南新区分局在信息公开案件办理过程中刻意诱导第三方作出拒绝公开的表示。2016年10月13日下午,该机关询问刘生时问:“现在有人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要求公开你们被处罚的这个案件中你的个人身份信息及你的厂的名称,你是否同意?"该提问存在以下重大缺陷:一是,孙某压根就没有提出过对刘生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求,城南新区分局是刻意误导刘生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二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刘生的家庭住址,因此刘生不同意公开个人身份信息是正常的。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故意虚构出个人身份信息需求,并与公开厂子名称可否公开,捆在一起,即是为了套出刘生对他人申请公开个人信息的表态。三是,刘生如果确实设有企业,恨不得企业声名传播省外才好,业务越做越大才好。企业名称涉及个人隐私,不是刘生的观点,是城南新区分局认定企业名称涉及个人隐私,转手强加给他的。四是,拟制厂名涉及个人隐私成立,则孙某合理怀疑直到该治案案件终了,城南新区公安分局领导,未敢触碰刘生或他老婆藏在企业名称中的个人隐私;你公安机关连企业名称都不知道,怎么能给孙某扣上扰乱企业秩序的“大帽子”呢?

[size=18.6667px]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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